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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9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二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一紙、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