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五號,偵查案號: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三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六九號(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一九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停止戒治,並將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多次採尿送驗結果,均未呈毒品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二一三二五號函在卷可按,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刑,即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