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四號
自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右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自訴狀所附證件四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理 由
一、按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已提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寄出予被告甲○○、乙○○、丙○○三人請求排除侵害之存證信函,惟並未併附被告等三人確已收受該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揆諸首開說明意旨,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請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開送達回執,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