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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監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