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以月薪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僱用合法申請來台、於同年六月六日逃逸之印尼籍....。」應更正及補充為「以月薪新臺幣一萬六千元,僱用王榮源合法申請卻於九十年六月六日擅自脫逃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許可之印尼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本案印尼籍人原係王榮源所聘僱,業經撤銷許可,係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一紙在卷足稽,是被告所犯應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檢察官認被告所
為係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未經許可聘僱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