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由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並無毒品陽性反應,依其保護管束成效,被告已戒除毒癮,故被告因同一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號為有期徒刑五月之判決,認已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號裁定,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送台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停止戒治,並將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經多次採尿送驗結果,均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本院前開案號裁定、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竹檢崇護乙字第0二四五八號函(內含保護管束期間被告之歷次採尿進行簿)等附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七號執行卷足稽,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之刑,即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