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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經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屆滿三月,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五號裁定停止戒治,並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均按時前往報到、採尿,且採驗尿液均無陽性反應,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佩護二字第00三五九0號函在卷可按,依其保護管束成效,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六日(聲請書誤載為八日)以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九號為有期徒刑五月之判決,應認無執行其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麗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