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銘 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明 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