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號
移右移將上開洋菸交由該機關暫行保管,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以新局業字第○○二○號移
主 文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包及七星牌洋菸捌仟伍佰包均沒入之。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在新竹漁港內凸堤,查獲丁○○、乙○○、甲○○、戊○○及丙○○等人走私未稅洋菸,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丁○○、乙○○及丙○○等人均無罪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惟扣案之未稅「大衛杜夫」牌洋菸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包及「七星」牌(移送書誤為「峰」牌)洋菸八千五百包均屬違禁品,爰依法移請本院裁定單獨宣告沒入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洋菸、洋酒之管理機關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公賣局供應之洋菸、洋酒應加貼不同之專賣憑證以示識別,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三條定有明文;又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不得販賣、持有、轉讓;違反此規定所查獲之菸類,應沒收或沒入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未稅「大衛杜夫」牌洋菸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包及「七星」牌洋菸八千五百包,均未貼專賣憑證,有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一紙在卷可憑,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院裁判時菸酒專賣制度雖已廢止,然因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並未廢止,是以上開未稅洋菸被查獲時,前揭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既依然存在,法律並無變更,本院自應適用現仍有效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規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鈺 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