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犯侵害墳墓屍體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 秀 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