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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由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並無毒品反應,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故被告因同一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九號判處之有期徒刑五月,認已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一號裁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

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七八號裁定,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多次採尿送驗結果,均未呈毒品反應,此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一號裁定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二字第一五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七八號裁定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二字第一五號保護管束指揮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竹檢崇護戊字第00一五五號函暨所附保護管束期間被告之採尿進行簿影本,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即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