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藝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