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共 同 徐國楨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三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