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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撤緩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三號偵結起訴在案,其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係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固因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六四七三號提起公訴在案,惟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核與前開撤銷緩刑之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