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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竹北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處罰人 甲○○ 男 四十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竹北秩字第六七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秩字第六七號裁定、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六千元未繳,以罰緩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