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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竹東秩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三號

聲請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 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東警刑秩字第0九二00一四六四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東警刑秩字第0九二00一四六四八號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凰榆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