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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竹秩易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秩易字第一四號

聲請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處罰人 甲○○右受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八九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八九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受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罰人尚有罰鍰一萬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