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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竹秩易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秩易字第五號

聲請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處罰人 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三六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一萬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書記官 龔紀亞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