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竹簡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係後備軍人,原居住並設籍在新竹市○區○○里○○鄰○○路○段○○○號,其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遷出上開處所至新竹市○區○○里○○路○○○巷○弄○○號四樓居住,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新竹後備司令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發、指定甲○○應於同年九月八日上午八時,前往臺北縣○○鎮○○路○○號、陸軍第一彈庫渜湖分庫報到之忠勤一0七之四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嗣後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辦理遷出登記)。案經新竹後備司令部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教育召集令暨受領回執、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一年度教育召集人員行方不明遷出未報年籍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戶口查察通報單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資料等各一份附於卷內可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 官 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柏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0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