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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