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著作權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二一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且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書誤載為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藝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