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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選任辯護人 劉嘉瑜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