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鄭 子 俊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明 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