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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竹東秩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三號

聲請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 甲○○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東警刑秩字第○九三○○○五二八八號處分書、執行通知書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