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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竹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秩易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 移即受處罰人 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一○三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一○三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確定,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以竹市警三分刑社字第○九二○○一九七六二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書合法送達後,受處罰人甲○○亦未到案執行,且未向移送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因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上開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各一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六千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書記官 陳凰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