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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竹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秩易字第二號

聲請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處罰人 甲○○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九九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竹市警三分刑字第0九三0000二一六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九九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函、逾期招領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經核被處罰人之戶籍地址確設於新竹市○○路○段○○○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件在卷可查,執行通知書送達上址既因遷移不明經招領退回,則聲請機關所為公示送達程序於法自屬有據。綜合上開證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查被處罰人有罰鍰一萬二千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依法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書記官 龔紀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