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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0一號)暨移送併案審理提起上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先前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一年八月一日(業據檢察官發交執行,殘刑之執行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算),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紀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