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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十六號),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文所附查證報告書及查訪資料表,足認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期間尚無重大行為不檢之處,且有正當工作,已戒除犯罪惡習,自無施以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且受保護管束人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已假釋期滿,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凰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