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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汪 銘 欽

法 官 高 敏 俐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明 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