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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賠字第 12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即被羈押人 甲○○ 男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七十年警檢處字第一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甲○○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壹佰零伍日,准予賠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羈押人甲○○前因涉嫌叛亂案件,於民國七十年九月五日遭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聲請意旨誤載為十五日)始經不起訴處分開釋,共計遭違法羈押一百零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一百零二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聲請按日以新臺幣(下同)四千元計算之冤獄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期間,同條例第二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稱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係指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復按羈押及徒刑或拘役執行之賠償,依其羈押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捕時起算,此為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因涉犯叛亂罪嫌,於七十年九月五日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以北警刑字第四九九七號函解送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同日訊問完畢後執行羈押,嗣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七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七十年檢警處字第一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開釋,共計被羈押一百零五日等情,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律宣字第○九三○○○一五九一號函送之案件卡、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七十年九月五日北警刑字第四九九七號函、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押票回證、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七十年檢警處字第一六五號不起訴處分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釋票回證等文件影本在卷足按,是認被羈押人甲○○確自七十年九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計一百零五日遭違法羈押等情,應堪認定。

(二)至聲請人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前揭七十年度警檢處字第一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後,雖經該部以此同一事實涉有走私罪嫌疑,移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該署案分七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三號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偵查,惟嗣經該署檢察官於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雄檢楠紀字第○九三○四○○○一七號函送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前所受羈押期日尚無因同一事實涉及他案而受折抵,而有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情形。

(三)綜上,聲請人自七十年九月五日受羈押起,迄至七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開釋止,曾受羈押日數為一百零五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在戒嚴時期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所受之羈押自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且經核本件聲請並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之不得賠償之情形,而聲請人又係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應認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審酌聲請人當時年齡為二十八歲、交通業、受羈押日數為一百零五日,暨其遭羈押時身體所受之禁錮,因此喪失人身自由致身心所受傷害非淺等一切情事,認聲請人請求每日賠償以三千元折算一日為妥適,核計應准予賠償三十一萬五千元,至逾此範圍之聲請,則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賠償決定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聲請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 汪淑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