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4年度感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警察局受輔導人 甲○○上列受輔導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受輔導期間,聲請人聲請裁定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處拘留叁日。
理 由受輔導人甲○○前因感訓案件,被認定為流氓,由聲請人列冊輔導,於輔導期間,聲請人通知其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聲請人乃聲請裁定處以拘留。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0條第2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