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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號5樓上列被告因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珮瑜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裁判日期:200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