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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

弄4號4樓丙○○

16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李林盛律師許美麗律師被 告 丑○○即鍾博文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丙○○、甲○、壬○○、丑○○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辛○○係於民國80年至84年間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經理(已於87年2月1日退休),被告丙○○係該分行副理(現任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副理),被告甲○係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嵩公司)董事長,被告壬○○係新竹縣芎林鄉農會總幹事,被告丑○○係芎林鄉農會會員兼任土地代書。緣被告甲○與其友人洪品家族於80年間,以每1%股份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股金,向親友募股,委由被告甲○在新竹縣購地,並設立鴻嵩公司,辦理「飛鳳山專案」興建住宅銷售計畫,因該案需向銀行貸款約3 億元,以支付土地價款、利息及作為公司週轉金之用,惟初期所需資金不足,被告甲○為向銀行貸款,於80年8、9月間透過在中國農民銀行任職之訴外人李振柏介紹,認識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經理訴外人彭本治及80年9月16日繼任之經理被告辛○○。81年5月20日被告甲○、訴外人洪品、吳福卿等3人代表股東,與天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慶公司)簽約,分別以每甲680萬元(相當於每公頃約701萬元)、442萬元及272萬元價格,向該公司訂購新竹縣○○鄉○○○段及倒別牛段燥坑小段約79甲之土地,翌日(21日)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開始運作,同年6 月10日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由被告甲○持該契約影本請被告辛○○協助申貸事宜,被告辛○○審閱該契約後,以藍筆修改有關銀行貸款及付款辦法等條款後交還被告甲○參辦,同月15日,經被告甲○與訴外人天慶公司律師劉穀榮協商,劉穀榮提出由農銀開出4 個月期保付支票及貸款匯入指定農銀帳戶等條件達成協議,惟隔日因故撤銷協議,恢復按原合約執行付款方式,致使無法達成被告辛○○更改合約內容之要求以該契約辦理申貸。被告辛○○、丙○○、壬○○3 人明知經理之授信授權限額為每戶累計核貸最高2,000 萬元,無法滿足鴻嵩公司之需求,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鴻嵩公司不法之利益,改採分散貸款集中鴻嵩公司使用之方式,由被告甲○以「股東必須辦理土地貸款手續」要求被告甲○、訴外人吳景騰、黃松鎮、張文隆、吳家鎰、李嬌蟾、林阿福、吳家助、謝有財、蔡熯陽、劉翠華、洪美鈴、洪陳寶秀、楊恭託、洪政森、張美麗、吳家榮、洪楊美珠、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陳明勝、洪秀葉等該公司股東或家屬計27人提供個人名義辦理貸款,另指示被告丑○○在鄉內尋覓具自耕農身分者充任農地買賣及貸款人頭,經被告丑○○提供渠本人及訴外人即其妻鍾彭綠妹、李文振、張清吉、劉增永等

5 人予該公司,被告丑○○並以前述人名義分別製作土地買賣契約書,供鴻嵩公司或被告甲○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申請貸款。而被告辛○○、丙○○明知被告丑○○、甲○、訴外人鍾彭綠妹、李文振、張清吉、劉增永、吳景騰、黃松鎮、張文隆、吳家鎰、李嬌蟾、林阿福、吳家助、謝有財、蔡熯陽、劉翠華、洪美鈴、洪陳寶秀、楊恭託、洪政森、張美麗、吳家榮、洪楊美珠、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陳明勝、洪秀葉該等32人係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所貸之款項均集中該公司使用,竟連續於81年8 月19日至83年4月7日,利用證人即該行放款組經辦人員己○○、寅○○、庚○○缺乏估價及授信經驗,透過不知情之訴外人即襄理乙○○核章,製作估價表配合貸放,貸予鴻嵩公司及人頭張文隆等24人,計2億1,890萬元集中供鴻嵩公司使用(詳附表1 :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農民銀行之財產【按83年2 月14日鴻嵩公司召開82年股東大會暨第11次董監事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下稱董監事會)後,因該公司無力繳交利息,被告甲○復要求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提高該公司放款額度,被告辛○○、丙○○等人同意再以農業信用保證方式核貸予鴻嵩公司300萬元,訴外人楊恭託500萬元,陳明勝、鍾彭綠妹各 200萬元,並於83年4月7日撥款】。

㈡、被告甲○、丑○○為減輕鴻嵩公司利息負擔,分別以被告丑○○、訴外人李文振、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7 人之名義,製作「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劃表」,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費,被告辛○○、丙○○明知訴外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5 人貸款,係配合集中鴻嵩公司使用,並未實際修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復意圖為鴻嵩公司不法之利益,自81年11月2 日至83年4月7日,核准前述專案貸款共計2,750 萬元,使農委會農業發展基金補貼渠等自82年8月迄今之年息1.75%利息及手續費計約200萬元,致生損害於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

㈢、被告甲○、丑○○亦以前開分散貸款集中運用之手法,由被告丑○○提供具芎林鄉農會會員資格之訴外人李文振、劉增永及其本人,另由鴻嵩公司股東及親屬即訴外人楊恭託、洪秀葉、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等6 人加入芎林鄉農會會員,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壬○○,連續於81年 9月29日至87年12月,共計向芎林鄉農會貸款7,690 萬元集中供鴻嵩公司使用(詳附表2 :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財產【按85年間,因訴外人陳俊昇、王春仁退股,該公司改以訴外人楊恭勇、李連福(88年1月6日更改為訴外人洪政煌)續貸,於86年10月27日經中央再保公司查出該農會辦理訴外人楊恭勇與楊恭託係二親等之同一關係人貸款,違規超貸160 萬元而予追回,87年12月訴外人李連福退出貸款,該公司再改由訴外人洪政森辦理貸款,故仍維持9 案,未新增貸款】。前述貸款自88年1 月起,逾期未繳利息經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農會催收,並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並無實益亦無效果,造成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2億2,165萬元及芎林農會5,264 萬元之鉅額損失。因認被告辛○○、丙○○、甲○、壬○○、丑○○均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行為人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故,即難律以本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須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6年上字第1246號判例、53年臺上字第2429號判例及86年度臺上字第24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說明,背信罪之構成,行為人除客觀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始足當之。

四、公訴人認被告辛○○、丙○○、甲○、壬○○、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之罪嫌,無非係以:1、被告辛○○、丙○○、甲○、壬○○、丑○○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自己部分之供述(關於同案被告其他人部分之供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具結,業據公訴人捨棄該部分證據方法,本院卷三第223 頁)。2、證人彭本治、庚○○、己○○、寅○○、乙○○、劉家芬、陳浩勇、楊美珠、黃松鎮、洪美玲、張文隆、謝有財、洪陳寶秀、洪秀葉、蔡熯陽、洪政森、洪政煌、張美麗、陳俊昇、陳素玉、張清吉、李文振、劉增永、吳景騰、吳家助、吳家榮於偵查中之證述(關於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中之證述,業據公訴人捨棄該部分證據方法,本院卷三第223 頁)。3、被告甲○等人與天慶公司買賣契約書暨飛鳳山專案土地清冊各1 份。4、鴻嵩公司李嬌蟾等人買賣契約書及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37式各1 份。5、承諾書第一式及第二式。6、授權書。7、鍾彭綠妹、丑○○、李文振、劉永增、張清吉之確認書。8、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辦理授信案件資料影本、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李振文、丑○○、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七人之「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畫表」。9、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辦理授信案件資料影本、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 1份。、鴻嵩公司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錄(含股東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1日至87年4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81年5月27日聯合報分類廣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辛○○、丙○○、甲○、壬○○、丑○○均不否認被告辛○○於80年至84年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經理;被告丙○○於81年3月到83年5月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副理;被告壬○○於80年到90年期間擔任新竹縣芎林鄉農會總幹事;證人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係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會員。於81年5 月20日被告甲○、洪品、吳福卿等人與天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坐落在新竹縣○○鄉○○○段及倒別牛段燥坑小段之土地,且被告甲○有拿土地買賣契約影本請被告辛○○提供意見。又被告丑○○、證人李文振、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有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另附表1、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姓名、收件日期及放款金額均實在等事實。

六、惟被告辛○○辯稱略以:㈠、檢察官說之後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要請我擔任顧問,事實上擔任顧問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這樣就說我明知,這是很不合邏輯的事情,我沒有事前知情。㈡、我沒有指示丙○○去辦理徵信,丙○○是負責存款業務,這類貸款不需要辦理徵信,只要查詢票信和債信即可。㈢、我也沒有指示丙○○去參加董事會,只是他們嫌我們的利息太高,丙○○去協調同意逐次調降利息,且銀行行員去參與債務人股東會議是正常的事情。㈣、農民銀行的貸款審核是採委員制的,必須要委員出席超過半數的人同意才可以核貸,不是經理一個人就可以核貸的,且在80年期間正值土地開發飆漲的時候,參與投資的人經過我們徵信債信都是很正常的,他們都覺得這是值得投資的事情,我們不會去詳究他們投資的原因。㈤、銀行核貸之後,貸款的人都是分次來領,並沒有匯入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擔保品也是借款的人各自提供其擔保品,應該不符合分散貸款集中運用,且這些貸款在81年後,甚至我退休之後銀行人員也同意展期,可見這些核貸是合法的,而且貸款人均有正常繳息等語;被告丙○○辯稱略以:81年3月到83年5月我擔任竹東分行副理,之前我在草屯分行服務,這段時間陸續有人來聲請貸款,我們很多案件,根本看不出來跟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係,客戶聲請貸款案件後,先徵信通過後,再經過主管長官的核准,再由土地代書辦理抵押權相關的設定,最後才有對保的程序,我當時住在臺中,所以有一些彰化的客戶,經理辛○○指派我就近辦理對保的手續。另外,我參加他們公司的會議,本來是經理要參加,臨時指派我去的,我去的時候,看不出來那是股東的會議,我主要只是要去講貸款之後我們銀行利息的計算方式,說明完後我就離開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等語。被告甲○辯稱略以:㈠、飛鳳山專案是土地投資人出資3 億多元來買土地,由我和謝有財出名購買土地,而鴻嵩公司成立在後,鴻嵩公司是為了便利聲請土地開發的行政程序便利而成立,本件貸款與鴻嵩公司無關。㈡、飛鳳山專案股東向農民銀行貸款是以土地抵押的合法聲請貸款,貸款來的2億多元,是用來補足3億多元以外不足的金額,不是拿來給鴻嵩公司使用,土地規劃是一種專業的工作,我們買地是根據79年土地的開發使用規範,但到了86年政府規定山地開發的坡度有改變,這是我們所料想不到,也造成土地規劃和資金調度上的困難。㈢、土地投資的股東拿自己的土地向銀行貸款,絕對不是起訴書所說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而當時銀行貸款是貸給土地登記人,不是貸給鴻嵩公司。㈣、我本人以及投資土地的股東僅是以貸款申請人的立場,至於銀行如何核貸我們不清楚,也不可能左右銀行。我們所有的貸款都是第一順位抵押貸款一次貸款,且系爭土地由華邦公司鑑價的價格遠超過核貸的金額,另農會給我們的資料可以很確定的瞭解,我們跟農會的貸款7,600萬,7、8年的利息就高達5,000多萬,何來背信等語;被告壬○○辯稱略以:會員個別來貸款,我們都會按照正常程序來辦理,沒有超貸也沒有高估。本件貸款以後也正常繳息繳了7、8年,因為這樣農會還有賺錢,何來背信。我和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係,而且貸款期間也經過中央金檢公司檢查過3、4次均未發現不合法等語;被告丑○○辯稱略以:我都是配合甲○先生以及銀行的貸款作業程序,我是雙方的橋樑,我沒有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實際上人頭只有3個人,當時是因為有自耕能力的需要,才會找3個人當作人頭,實際上相當於信託關係的信託名義人等語。

七、經查:

㈠、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確有由證人即擔任該銀行竹東分行存放款職位之庚○○、擔任放款職位之己○○及擔任會計、櫃臺、放款職位之寅○○於詳如附表1 所示之時間放款、轉帳詳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予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而芎林鄉農會確有於詳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放款、轉帳詳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予詳如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等事實,為被告5人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彭本治、乙○○、劉家芬、陳浩勇、楊美珠、黃松鎮、洪美玲、張文隆、謝有財、洪陳寶秀、洪秀葉、蔡熯陽、洪政森、洪政煌、張美麗、陳俊昇、陳素玉、張清吉、李文振、劉增永、吳景騰、吳家助、吳家榮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庚○○、己○○、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證人李振文、丑○○、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7 人之「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畫表」、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新竹縣芎林鄉農會辦理授信案件資料、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被告甲○等人與天慶公司買賣契約書、飛鳳山專案土地清冊、鴻嵩公司李嬌蟾等人買賣契約書及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37式各1 份、承諾書第一式及第二式、授權書、鍾彭綠妹、丑○○、李文振、劉永增、張清吉之確認書、證人張文隆等人借款申請書、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不動產估價表、授信審核表、存款明細分戶帳、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證人楊恭託等人借款申請書、放款批覆書、芎林鄉農會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用調查表、個人資料表、徵信報告表、放款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起訴事實是否罹於時效部分:

1、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規定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就本件被告辛○○、丙○○、甲○、壬○○、鍾博文等5 人所涉犯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然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20年,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2、經查,本件被告辛○○、丙○○、甲○、丑○○等人被訴於附表1編號1至編號36所示時間,利用附表1編號1至編號36所示之人向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貸款及被告壬○○、甲○、丑○○等人被訴於附表2編號1至編號9 所示時間,利用附表2編號1至編號9 所示之人向芎林鄉農會申請貸款,所涉犯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其最重本刑為5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而本案係於93年2 月10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案;於同年月11日分案,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章及分案日期章在卷可稽。是檢察官開始偵查本件附表1編號1至編號36所示關於被告辛○○、丙○○、甲○、丑○○等人涉及背信罪部分及附表2編號1至編號9 所示關於被告壬○○、甲○、丑○○等人涉及背信罪部分時,距如附表1編號1至編號36及附表2編號1至編號9 所示之犯罪時間,均顯已逾10年追訴權期間,此部分事實雖為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惟公訴人僅表示「不爭執」,然並未表示「減縮」此部分犯罪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10月4日95年度蒞字第3110號補充理由書、本院96年3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97年1月28日刑事勘驗筆錄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60頁、第199頁),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仍在本院之審理範圍,合先敘明。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 2項規定: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起訴書認被告辛○○、丙○○、甲○、壬○○、丑○○所涉多次背信犯行均屬連續犯,而參以起訴書附表1 編號37至編號40及附表2編號6-1、9-1、9-2所載被告辛○○、丙○○、甲○、壬○○、丑○○最後一次利用人頭戶犯罪時間就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部分係陳明勝及鴻嵩公司,時間為83年3 月,就芎林鄉農會部分係洪政煌,時間為87年12月29日,則被告辛○○、丙○○、甲○、丑○○就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所涉背信犯行之行為終了時應係83年3 月間;被告甲○、壬○○、丑○○就芎林鄉農會所涉背信犯行之行為終了時應係87年12月間,是迄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2 月10日收受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均尚未逾10年,是此部分尚難為有利於被告辛○○、丙○○、甲○、壬○○、丑○○之認定。

㈢、關於本案是否有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

1、雖公訴人認為詳如附表1 所示之借款人均係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戶,惟除證人劉家芬、陳浩勇、陳明勝自承其確為人頭戶,並未實際提供任何資金外,其餘證人均明確表示確係自己實際投資,並有繳納貸款利息,①、證人張文隆證稱:「(購買那些農地的錢是何人提供的?)都是我自己拿錢出來買的,有一部份是跟芎林鄉農會借的」、「(你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我買了2甲多土地,花了1,000多萬,當時是彰化是第二信用合作社的支票給鴻嵩公司,是分次開立」、「(你是否只是擔任鴻嵩公司的人頭購買上開農地?)不是,我是真正買來要投資開發的」、「(後來鴻嵩公司有用很多人頭,包括你,向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2億1,890萬元,你事先是否知情?)我不知道,我是用我自己的錢買的,我同時是鴻嵩公司的股東,公司去借錢有事先徵得我的同意,我有授權他們去作」、「(你投資的1,000 多萬都是你自己的錢?)有一些是我跟朋友借來的,我自己實際支出約6、700萬」、「(你是否是擔任鴻嵩公司的人頭?)不是,我是實際付錢投資的」;②、證人謝有財證稱:「(你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我投資約百分之10的股份,我們當時共買了77甲土地,我拿出現金約2,000 多萬元,不過是陸續拿出的」、「(你是否只是擔任鴻嵩公司的人頭戶購買上開農地?)我確實有出錢」;③、證人吳景騰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我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3,聽說百分之1是360 萬元,因為我在上班,這件事都是我爸爸幫我處理的」、「(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是,一部份我自己的錢,一部份是我親戚的錢,大家合資買了百分之3 」、「(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由我們投資的人繳納,我們每個月要繳9 萬多元的利息,繳了5年多,由我們這些佔地百分之3的投資人去攤付」;④、證人黃松鎮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我的股份佔了百分之2.3,將近700萬元」、「(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是,都是我的積蓄」、「(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是我繳納的,我們每個月要繳好幾萬元利息,繳了6、7年,因為其中有些人繳不起,所以現在已經沒有在繳納了」;⑤、證人吳家助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我家三兄弟合資投資了百分之10,花了3,000 多萬元」、「(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是,都是我們自己出的」、「(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由我們繳納,我們每個月要繳納30萬元利息,繳了4、5年,現在沒有繳了」;⑥、證人吳家榮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當初是我弟弟吳家助在處理,我們三兄弟總共投資百分之10,共花了3, 000萬元」、「(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是,是我們三兄弟共同出錢」、「(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由我們繳納,但是多少錢我忘了,時間太久了」;⑦、證人蔡熯陽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我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1,花了300多萬元」、「(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的?)是,都是我自己的錢」、「(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由我繳納,每個月要繳3 萬元利息,繳了8、9年,現在已經沒有繳了,因為時機不好,沒有錢繳,銀行已經拍賣好幾次,都賣不出去」;⑧、證人洪陳寶秀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我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2或3,花了2,000 多萬元左右,還跟農民銀行借了1,000 多萬元」、「(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是,是我自己的錢,也是我用自己彰化的房子去銀行借錢湊出來的」、「(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由我繳納,每個月要繳10萬元利息,繳了7、8年,後來因為建造無法發給我們,我們大家就無法負擔」;⑨、證人陳素玉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當時我弟弟陳俊昇說要投資買土地,所以我就投資,但後來到了84年間,他說大家利息繳的很辛苦,要賣回給股東,我就同意」、「(買的土地是否都是你自己出錢的?)是的,我當時拿了50萬元出來,我弟弟拿出多少錢我就不知道」、「(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由我們繳納,我忘了每個月要繳多少錢」;⑩、證人鍾彭秀湄(即鍾彭綠妹)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我是鴻嵩公司股東,我投資買土地…」;⑪、證人楊恭託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我是來投資的,我當時投資百分之 3,拿出900 萬元左右」、「(買土地的錢是否你自己出的?)是的」、「(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我繳納的,投資百分之1就要3萬元利息,所以我繳了很多利息」;⑫、證人張美麗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我沒有當人頭,我花了1,000多萬元投資買土地,我買了1甲多」、「(買土地的錢是否你自己出的?)是,是我們家人一起出的,因為當時經濟繁榮,大家都在買土地,想要投資賺錢」、「(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是我繳納的,一個月繳3萬6,000元,繳了4、5年才放棄,因為我們都有連帶,如果沒有人繳,我們還是要繳」;⑬、證人洪政森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當人頭,我是投資,我的部分只有投資一點點,大部分是我父親洪柱的錢,是用川吉公司名義投資的」、「(買土地的錢是否你自己出的?)我的部分是我自己出錢,多少錢我忘了」、「(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有,一個月3,000元」;⑭、證人洪美鈴證稱:「(你是否有當甲○的人頭,在新竹縣芎林鄉購買土地?買了多少土地?花了多少錢?)不是人頭,我有投資,我忘了自己花了多少錢」、「(買土地的錢是否你自己出的?)是的」「(貸款利息是何人繳納?)有,一個月繳納2 萬多元」等語(偵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55頁至第169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16頁至第218頁、第223頁至第225頁),此外,並有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多份在卷可稽(調查站卷二第125頁至第258頁),觀其內容上開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均不盡相同,而所提供之擔保物品不動產亦無重覆,則除劉家芬、陳浩勇、陳明勝3人外,其餘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是否得遽認其均為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戶,尚堪置疑。至關於被告丑○○、證人鍾彭綠妹、李文振、劉增永、張清吉等 5人因具有自耕農身分而擔任鴻嵩公司人頭戶部分,業據上開

5 人自承並未有任何實際出資等語在卷(調查站卷一第47頁至第50頁、偵卷第170頁至第172頁、第196頁至第200頁),且有確認書暨土地清冊多份附卷可參(調查站卷二第105 頁至第124 頁),綜上,本案關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貸款,確有使用部分人頭戶擔任借款人之事實,應可認定。

2、惟借款戶利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者,係規避授信限額相關規定,且人頭借戶非貸款之實際使用人,對貸款事項多漠不關心時,雖為名義上之債務人,但多無履行債務之意願,影響債權之實現,而真正貸款使用人因非名義上之債務人,又可規避契約上之責任,徒生權利義務之爭議。同時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使金融行庫資金,貸放予少數集團或關聯戶,風險過度集中,故屢為主管機關於金融檢查時列為不合貸款業務規定項目。因此,金融機構需調查有無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其最主要目的乃在於借款戶有足夠之資金及信用以保障債權,然而這只是保障債權之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換言之,債權若有其他足額擔保,就本件而言,借款人已提供足額之擔保品,已如前述,則不能以借款人有部分利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即貿然認定被告辛○○、丙○○、壬○○等人審核貸款上主觀上即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犯意。

3、次按,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12條、第12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所表彰之精神,固在保護一般自用住宅貸款或小額消費貸款等經濟上的弱勢團體,但也同時反映出物保為擔保之王,足夠之物保即可保障債權之履行等意涵。又有擔保貸款案件與無擔保貸款案件有本質上之差異,前者核貸重點在於擔保品之取償價值,而後者核貸重點在於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予以適當限制,而有擔保之放款則由銀行自行覈實決定即可(銀行法第36條、第37條參照)等規定自明。因此在有擔保品放款案件核貸評估,首重於擔保品之價值或保證人之清償能力,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之評估雖有其必要,但非唯一且絕對之考量因素。準此說明,本件詳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既能提供足夠之擔保品,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承辦人員並依循正常作業流程辦理,縱有一時行政上之疏忽,而未注意借款人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行為,在無其他更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情況下,尚難僅憑該等情事即認被告辛○○、丙○○、壬○○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至被告辛○○雖有為被告甲○與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作建議修改,而被告丙○○雖有於83年2月1日代表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參加鴻嵩公司股東大會及董監事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會議報告融資問題,惟當時被告甲○及鴻嵩公司既有大筆資金欲與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往來,則被告辛○○為被告甲○提供契約上之意見,或該銀行派員就融資部分說明解決客戶之疑慮,俾圖增加該客戶與銀行往來之可能性,對銀行業務之促進自有所助益,自亦無法以此遽認被告辛○○或丙○○有何不法情事,附此敘明。

㈣、關於「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部分:關於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向中國農民銀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費,然並未實際修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部分,關於農業專案貸款與一般信用貸款之區別業據被告辛○○供述:「專案貸款比較嚴格,因為要符合農委會的規定,而且還要接受農委會的監督,並且專案貸款有指定用途,農業信用貸款要給信用或是給抵押都可以,就是不一定要有抵押擔保品就可以借款,農業專案貸款有設定很多條件,比如說養豬不一定要有土地,但是一定要真正從事養豬的行業用途上,利率方式就要看,一般農業信用貸款,就和一般企業貸款差不多,但是專案貸款依出資來看,如果是農委會全部出資,由他們訂定利率,這樣的情形利率很低,那如果是我們銀行和農委會一起出資,那利率就是按照比例訂立,總和算起來還是會比一般的信用貸款低,至於還款的方式也是按個別專案的辦理」等語在卷(本院卷四第122 頁),且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農民銀行辦理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要點1份附卷可佐(調查站卷第259頁)。是其本質上仍屬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信用放款業務之一,相當程度上仍具有營利之性質與色彩,即其辦理業務主要目的之一,亦期冀藉由放款賺取利息,是就營利(事業)之觀點而言,乃著重於營業之收益與債權之擔保,因此在核貸過程中,即使有違背貸款業務規定,但未必與營利之目的相違或導致實質上之損失,本件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之貸款雖係為繳納土地買賣之價款,然此部分並非被告辛○○、丙○○於核貸時,即得以知悉實際上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欲對該筆放貸金額會做如此運用。而其後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既已放貸,而因銀行放款業務本即具有營利之性質,縱借款人事後將放貸款項作違反當初申辦貸款目的不符項目時,只要借款人實際上均按時還款,且無不利於銀行貸款債權之擔保或獲償之情事,尚難以借款人其後資金運用不符申貸之初之目的,即得以推論被告辛○○、丙○○於辦理核貸時即知悉借款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及楊恭託等人借款目的有違農業專案貸款內容。

㈤、再金融機構之放款業務為商業行為之一種,本具有一定風險性,其受經濟景氣影響甚大,經濟景氣之榮衰固然受到市場活動熱絡與否所影響,但影響景氣者絕非僅止於市場經濟一端,外在或內在、主觀或客觀、人為或自然因素均有牽制之可能,正面因素如重大企業之合併、財報獲利之宣佈等,負面因素則如戰爭、貿易制裁、暴動、天災等,均會影響景氣。換言之,景氣好壞存有許多不確定變數,敏感且相當容易受到干擾,可說是瞬息萬變,故無人可預料其未來的變化,即使是相當短之時間內亦是如此。本件貸款案就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部分最終雖因實際借款人即證人張文隆等人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原本貸放之本金為21,890萬元,已收回之利息為 10,275萬5,864元(本院卷二第215 頁至本院卷三第45頁證人張文隆等人之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T560】),使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受有損失;就芎林鄉農會部分,最終亦因實際借款人即證人楊恭託、楊恭勇、洪秀葉、洪政煌及李文振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然芎林鄉農會原本貸放之本金為7,690 萬元,已收回之利息為5,739萬2,176元,雖然仍積欠3,593萬7,278元(本院卷一第137 頁),使芎林鄉農會受有損失,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利息部分已收取上億元,且其中詳如附表1 編號39證人陳明勝之借款,係於83年4月7日申貸200 萬元,而於84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編號40鴻嵩公司之借款,係83年4月7日申貸300 萬元,而於85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東分行96年6月20日(96)合金東竹字第0960002429號函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三第247頁),可知附表1編號39、編號40之貸款對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不僅未造成損害,反而有利息之收入;而芎林鄉農會利息部分也已收取高達本金之3分之2,雖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會未收取部分仍造成損害,但此項造成損害之結果並不能當然反推與貸款案之承辦人員辦理過程有關,蓋其間既有經濟景氣之變數存在,即難以將兩者劃上等號,否則將違反論理法則,況自88年以來,景氣低迷,房地產價格屢創新低,為眾所周知之事,故本件貸款案無法獲致清償之結果尚不能作為被告辛○○、丙○○、壬○○有背信犯行之依據。

㈥、況依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辦理核貸程序,先由經辦人員徵信借戶個人資料,審核後進行他個人資產評估,再進行擔保品查估調查,簽註徵信、授信及查估意見,之後由組長或是副理覆核,覆核之後再交給副理或是經理審閱,而放款協調小組是臨時幕僚組織,不拘形式,有以傳閱簽名的方式,除非特別的問題才會開會,業據證人即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行員己○○、寅○○、庚○○、乙○○、癸○○、子○○等人供述在卷(本院卷四第14頁至第33頁),且有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授信擔保品估價要點在卷足佐(調查站卷三第105頁至第130頁),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徵信、覆核、放款協調小組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副理或是經理審閱,並非被告辛○○或丙○○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辛○○或丙○○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經辦或覆核人員為任何授信、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之情形,然尚難據此即認為被告辛○○或丙○○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之故意。

㈦、又依芎林鄉農會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辦理核貸程序,先由負責處理徵信、授信之人員處理相關徵信、授信程序後,初步審查是否符合貸放標準,之後再由信用部主任審核是否符合貸放標準,最後由總幹事批示是否准貸,業據被告壬○○及證人即芎林鄉農會職員丁○○、林月菊、戊○○等人供述在卷(本院卷四第7 頁至第13頁),且有授信作業流程圖、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1 份、借款申請書、放款批覆書、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用調查表多份附卷可考(調查站卷三第1頁至第104頁、第131頁、偵卷第133頁),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徵信人員、授信人員、信用部主任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總幹事審閱,並非被告壬○○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壬○○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徵信人員、授信人員、信用部主任為任何信、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芎林鄉農會貸款之情形,而該等貸款案在處理貸款程序上有所疏忽,如…又辦理擔保放款有借戶之貸放日與票信查詢日相距過久者,如:擔保放款鍾博文85年10月貸放,85年2 月票信查詢…;…且經查借款保證人多未辦理票信查詢,如:楊恭勇等多戶,徵信作業核有欠妥…;…辦理不動產鑑估,多未於「不動產調查表」中註明擔保品目前使用狀況,亦未留存實地勘查資料(如:照片)備查者,如:一般放款(擔保)鄧錦江、楊恭勇、楊恭託、姚長文等多戶,已面請注意改善…;…88年 1月6日洪政煌申貸一般放款(擔保),金額8,900千元代償一般放款(擔保)李連福等額借款,於11:29先貸記放款本金利息收入,俟15:29由放款撥貸洪政煌活儲#5994-7 後,於

15 :34方借記洪政煌活儲#5994-7之轉帳傳票,作業流程顛倒,已面請嗣後注意辦理…等情形,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21日存保風管字第0940004415號函所附檢查報告2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三第63頁至第69頁),惟此係因芎林鄉農會內部監督考核程序不嚴密,惟尚難據此等行政上之瑕疵,即認定被告壬○○主觀上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故意。

㈧、至關於檢察官所提其他證據如: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1 份、鴻嵩公司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錄(含股東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1日至87年4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證據縱認為真實,惟依上開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5 人有何背信之犯行,故尚不得採為被告5人有罪之依據。至關於81年5月27日聯合報分類廣告證據能力部分,雖報紙刊載之新聞,係報導該事項之記者採訪所得,但其訊息之來源為何?究係其親自所見所聞之體驗事實?抑來自傳說風聞之事實?均欠明朗,且因報紙刊載之訊息,既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職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述,又不能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以擔保其真實性,而訴訟當事人復無從對之行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詰問證人之權利,自應認其無證據能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4 號解釋理由、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㈨、另起訴書認被告甲○、丑○○所涉共同背信罪嫌部分: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然因被告辛○○、丙○○、壬○○所涉背信罪嫌,本院認罪嫌不足,已如前述,則起訴書認被告甲○、丑○○共同背信罪嫌,自無由成立。

八、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前開論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顯尚有諸多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而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辛○○、丙○○、甲○、壬○○、丑○○有罪之心證。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辛○○、丙○○、甲○、壬○○、丑○○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辛○○、丙○○、甲○、壬○○、丑○○之認定。因之,本案之積極證據既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辛○○、丙○○、甲○、壬○○、丑○○之認定,即應逕為有利於被告辛○○、丙○○、甲○、壬○○、丑○○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丙○○、甲○、壬○○、丑○○有何公訴人所指背信之犯行,應認為被告辛○○、丙○○、甲○、壬○○、丑○○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被告辛○○、丙○○、甲○、壬○○、丑○○無罪判決之諭知。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附表1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

┌──┬───┬──────┬──┬────┬──────┬──────┬─────┐│編號│借款人│收件日期 │收件│放款金額│放款協調小組│轉帳撥款日期│ 備註 ││ │ │ │編號│(新臺幣│會議日期 │ │ ││ │ │ │ │) │ │ │ │├──┼───┼──────┼──┼────┼──────┼──────┼─────┤│ 1 │張文隆│81年8月11日 │1543│700萬 │81年8月13日 │81年9月18日 │經辦庚○○│├──┼───┼──────┼──┼────┼──────┼──────┼─────┤│ 2 │黃松鎮│81年8月19日 │1552│700萬 │81年8月20日 │81年9月16日 │經辦庚○○│├──┼───┼──────┼──┼────┼──────┼──────┼─────┤│ 3 │吳景騰│81年8月20日 │1553│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4日 │經辦庚○○│├──┼───┼──────┼──┼────┼──────┼──────┼─────┤│ 4 │吳家鎰│81年8月21日 │1554│700萬 │81年8月27日 │81年9月19日 │經辦庚○○│├──┼───┼──────┼──┼────┼──────┼──────┼─────┤│ 5 │陳素玉│81年9月1日 │1559│700萬 │81年9月7日 │81年9月30日 │經辦庚○○│├──┼───┼──────┼──┼────┼──────┼──────┼─────┤│ 6 │李嬌蟾│81年9月1日 │1560│700萬 │81年9月4日 │81年9月22日 │經辦庚○○│├──┼───┼──────┼──┼────┼──────┼──────┼─────┤│ 7 │林阿福│81年9月21日 │1589│700萬 │81年9月21日 │81年10月1日 │經辦庚○○│├──┼───┼──────┼──┼────┼──────┼──────┼─────┤│ 8 │吳家助│81年9月29日 │1593│700萬 │81年9月30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寅○○│├──┼───┼──────┼──┼────┼──────┼──────┼─────┤│ 9 │劉增永│81年10月5日 │1594│89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1月2日 │估價寅○○│├──┼───┼──────┼──┼────┼──────┼──────┼─────┤│ 10│洪美鈴│81年10月6日 │1595│700萬 │81年10月8日 │81年10月15日│經辦寅○○│├──┼───┼──────┼──┼────┼──────┼──────┼─────┤│ 11│洪政森│81年10月12日│1610│700萬 │81年10月15日│81年10月29日│經辦寅○○│├──┼───┼──────┼──┼────┼──────┼──────┼─────┤│ 12│鍾博文│81年10月12日│1611│1,600萬 │ │81年11月4日 │經辦寅○○│├──┼───┼──────┼──┼────┼──────┼──────┼─────┤│ 13│謝有財│81年10月13日│1617│7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0月30日│經辦寅○○│├──┼───┼──────┼──┼────┼──────┼──────┼─────┤│ 14│甲○ │ │ │830萬 │81年10月19日│81年11月27日│經辦寅○○│├──┼───┼──────┼──┼────┼──────┼──────┼─────┤│ 15│李文振│ │ │1,200萬 │81年10月23日│81年11月9日 │估價寅○○│├──┼───┼──────┼──┼────┼──────┼──────┼─────┤│ 16│洪陳寶│81年10月27日│1622│700萬 │81年10月29日│81年11月13日│經辦寅○○││ │秀 │ │ │ │ │ │ │├──┼───┼──────┼──┼────┼──────┼──────┼─────┤│ 17│張清吉│81年10月30日│1623│97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26日│估價寅○○│├──┼───┼──────┼──┼────┼──────┼──────┼─────┤│ 18│張美麗│81年11月2日 │1624│660萬 │81年11月5日 │81年11月16日│經辦寅○○│├──┼───┼──────┼──┼────┼──────┼──────┼─────┤│ 19│劉翠華│81年11月7日 │1627│43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經辦寅○○│├──┼───┼──────┼──┼────┼──────┼──────┼─────┤│ 20│蔡熯陽│81年11月7日 │1630│700萬 │81年11月9日 │81年11月20日│估價寅○○│├──┼───┼──────┼──┼────┼──────┼──────┼─────┤│ 21│吳家榮│81年11月10日│1634│470萬 │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28日│經辦寅○○│├──┼───┼──────┼──┼────┼──────┼──────┼─────┤│ 22│吳景騰│82年2月28日 │1704│2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23│黃松鎮│82年2月24日 │1705│150萬 │82年3月4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24│張文隆│82年2月24日 │1706│22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25│吳家鎰│82年2月24日 │1707│160萬 │82年3月9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26│李嬌蟾│82年3月3日 │1712│29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寅○○│├──┼───┼──────┼──┼────┼──────┼──────┼─────┤│ 27│陳素玉│82年3月4日 │1713│270萬 │82年3月16日 │82年3月31日 │經辦己○○│├──┼───┼──────┼──┼────┼──────┼──────┼─────┤│ 28│林阿福│82年4月2日 │1738│290萬 │82年4月28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寅○○│├──┼───┼──────┼──┼────┼──────┼──────┼─────┤│ 29│謝有財│82年5月21日 │1767│900萬 │82年6月1日 │82年8月27日 │估價己○○│├──┼───┼──────┼──┼────┼──────┼──────┼─────┤│ 30│蔡熯陽│82年6月28日 │1798│250萬 │82年7月8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己○○│├──┼───┼──────┼──┼────┼──────┼──────┼─────┤│ 31│吳家助│82年7月7日 │1806│230萬 │82年7月8日 │82年11月6日 │估價己○○│├──┼───┼──────┼──┼────┼──────┼──────┼─────┤│ 32│洪陳寶│82年7月30日 │1822│350萬 │82年8月5日 │82年8月5日 │估價己○○││ │秀 │ │ │ │ │ │ │├──┼───┼──────┼──┼────┼──────┼──────┼─────┤│ 33│洪美鈴│82年8月4日 │1823│480萬 │82年8月10日 │82年8月30日 │估價己○○│├──┼───┼──────┼──┼────┼──────┼──────┼─────┤│ 34│陳明勝│82年12月16日│1933│2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寅○○│├──┼───┼──────┼──┼────┼──────┼──────┼─────┤│ 35│鍾彭綠│82年12月16日│1934│180萬 │82年12月17日│83年1月27日 │經辦寅○○││ │妹 │ │ │ │ │ │ │├──┼───┼──────┼──┼────┼──────┼──────┼─────┤│ 36│劉翠華│82年12月16日│1935│240萬 │82年12月17日│82年12月28日│經辦寅○○│├──┼───┼──────┼──┼────┼──────┼──────┼─────┤│ 37│楊恭託│83年3月7日 │2006│5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寅○○│├──┼───┼──────┼──┼────┼──────┼──────┼─────┤│ 38│鍾彭綠│83年3月9日 │2008│200萬 │83年3月9日 │83年4月7日 │經辦寅○○││ │妹 │ │ │ │ │ │ │├──┼───┼──────┼──┼────┼──────┼──────┼─────┤│ 39│陳明勝│83年3月 │ │200萬 │83年3月9日 │ │ │├──┼───┼──────┼──┼────┼──────┼──────┼─────┤│ 40│鴻嵩公│83年3月 │ │300萬 │ │ │ ││ │司 │ │ │ │ │ │ │└──┴───┴──────┴──┴────┴──────┴──────┴─────┘附表2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

┌──┬───┬─────┬──────┬──────┬──────┬───────┐│編號│借款人│放款金額 │放款核准日期│轉帳撥款日期│入會日期 │備註 ││ │ │(新臺幣)│ │ │ │ │├──┼───┼─────┼──────┼──────┼──────┼───────┤│1 │楊恭託│80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4日 │83年8月3日 │86年10月27日償││ │ │ │ │ │ │還關係人超貸16││ │ │ │ │ │ │0萬,餘額640萬│├──┼───┼─────┼──────┼──────┼──────┼───────┤│2 │鍾博文│960萬 │81年9月22日 │81年9月29日 │72年5月9日 │ │├──┼───┼─────┼──────┼──────┼──────┼───────┤│3 │張文瑞│96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9月30日 │81年9月14日 │已清償 │├──┼───┼─────┼──────┼──────┼──────┼───────┤│4 │洪秀葉│800萬 │81年9月24日 │81年10月2日 │81年9月14日 │ │├──┼───┼─────┼──────┼──────┼──────┼───────┤│5 │姚長文│650萬 │81年9月29日 │81年10月5日 │81年9月17日 │已清償 │├──┼───┼─────┼──────┼──────┼──────┼───────┤│6 │王春仁│860萬 │81年11月11日│81年11月19日│81年11月6日 │已清償 │├──┼───┼─────┼──────┼──────┼──────┼───────┤│7 │李文振│900萬 │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6日│77年6月23日 │ │├──┼───┼─────┼──────┼──────┼──────┼───────┤│8 │劉增永│870萬 │82年12月2日 │81年12月4日 │83年2月18日 │ │├──┼───┼─────┼──────┼──────┼──────┼───────┤│9 │陳俊昇│890萬 │81年12月2日 │81年12月3日 │81年10月6日 │已清償 │├──┼───┼─────┼──────┼──────┼──────┼───────┤│6-1 │楊恭勇│860萬 │85年11月7日 │85年12月18日│84年10月11日│本貸款償還王春││ │ │ │ │ │ │仁貸款 │├──┼───┼─────┼──────┼──────┼──────┼───────┤│9-1 │李連福│890萬 │85年11月6日 │85年12月28日│85年10月17日│本貸款償還陳俊││ │ │ │ │ │ │昇貸款,已清償│├──┼───┼─────┼──────┼──────┼──────┼───────┤│9-2 │洪政煌│890萬 │87年12月29日│88年1月6日 │87年12月23日│本貸款償還李連││ │ │ │ │ │ │福貸款 │└──┴───┴─────┴──────┴──────┴──────┴───────┘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0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