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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竹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94年度竹秩易字第2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處罰人 甲○○ 男 19歲上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民國94年

2 月21日竹市警二分三字第094000314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4年2 月21日以竹市警二分三字第0940003144號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於94年2月27日處分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查上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94年2 月21日竹市警二分三字第0940003144號處分書,已於94年2 月22日14時50分許,由被處罰人甲○○親自收領,且另由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送達至被處罰人位於新竹縣○○鎮○○街○○巷○○號戶籍地,由被處罰人之祖父賴世鑑於94年2 月27日15時20分收領;次查,前述處分之執行書亦於94年3 月5 日16時30分,由被處罰人甲○○親自收領,且另由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送達至被處罰人位於新竹縣○○鎮○○街○○巷○○號戶籍地,由被處罰人之祖父賴世鑑於94年3 月10日16時10分收領;以上事實,有送達證書4 件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10,000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