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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竹簡字第 65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竹簡字第6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發查偵字第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惠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84年5 月26日以新臺幣(下同)9千5百萬元之代價,向金虎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虎公司)負責人鄭瑞土買受金虎公司竹東廠全廠之設備、零件、機具、設廠土地、私有土地料區及原申請已過期料區,並擔任金虎公司董事長。緣金虎公司之資本總額於84年間原為6 百萬元,股份總數為6百股,每股金額1萬元,詎甲○○明知公司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更改公司名稱、所在地、修改章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事項,依公司法之規定,須經公司召集董事會開會決議,或由董事會開會決議後復通知各股東召集股東會開會決議後,始得持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惟金虎公司實際並未召開任何股東或董事會議,為辦理前揭事項之變更登記,竟自84年間某日起至同年間某日止,在其位於臺北縣○○鄉○○路○○○號4樓租屋處,連續於公司負責人作成業務上登載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文書上,盜用金虎公司董事乙○○、邱垂添、監察人黎萬輝前因授權被告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而留存於金虎公司之印章,不實登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書(文書名稱、犯罪態樣、相關證據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檢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書連同附表二所示相關資料,出具「苣邦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行使該等不實登載之文書,使該管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執照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而取得經濟部發給之不實公司執照(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態樣、相關證據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及未曾出席會議之金虎公司董事乙○○、鄭明豐、邱垂添、監察人楊金鉞、黎萬輝等人。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4條。

四、末查,前開被告業務登載不實之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上告訴人乙○○、被害人邱垂添、黎萬輝之印文,因該印章為渠等前因授權被告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所留存於金虎公司,非被告所偽刻,業據告訴人乙○○、被害人邱垂添、黎萬輝於偵查中陳明屬實,故該等印文均係被告盜用印章所蓋之真正印文,非屬刑法第219 條義務沒收範圍,又上揭印文及業務登載不實之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均已提出於主管機關,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旭淑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文書名稱 │ 犯罪態樣 │ 相關證據 │├──┼────────┼────────────────┼───────┤│ 一 │苣邦股份有限公司│㈠虛列未參加該會議之乙○○為紀錄│㈠苣邦股份有限││ │84年7 月12日上午│ ,並記載下列不實之決議事項: │ 公司股東臨時││ │9 時召集之股東臨│ 六、討論事項: │ 會議事錄影本││ │時會議事錄 │ 一、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案: │ 見臺灣新竹地││ │ │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擬增加資本│ 方法院檢察署││ │ │ 新臺幣8千9百萬元,分為8千9│ 93年度發查偵││ │ │ 百股,每股新臺幣1 萬元,究│ 字第56號偵查││ │ │ 應1 次發行或分次發行細節,│ 卷(下稱第56││ │ │ 授權董事會決定,可否?提起│ 號卷)第52至││ │ │ 公決案 │ 53頁即本院卷││ │ │ 決議:照案通過。 │ 內 ││ │ │ 二、更改名稱案: │㈡公司變更名稱││ │ │ 本公司名稱擬更改為苣邦股份│ 或所營事業登││ │ │ 有限公司,可否?提起公決案│ 記預查申請表││ │ │ 決議:照案通過。(如所附經│ 影本見本院卷││ │ │ 濟部核准之預查申請表) │ 內 ││ │ │ 三、修改章程案: │㈢苣邦股份有限││ │ │ 本公司修改章程如後附修正章│ 公司章程、修││ │ │ 程草案,可否?提起公決案 │ 正章程條文對││ │ │ 決議:照案通過。 │ 照表影本見本││ │ │㈡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而蓋用鄭│ 院卷內 ││ │ │ 明華原留存由金虎公司保管之印章│㈣苣邦股份有限││ │ │ 於該議事錄之紀錄人欄 │ 公司股東名簿││ │ │㈢未經乙○○、邱垂添、黎萬輝之同│ 影本見本院卷││ │ │ 意或授權而蓋用渠3 人原留存由金│ 內 ││ │ │ 虎公司保管之印章於該議事錄後附│ ││ │ │ 「苣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後之股│ ││ │ │ 東欄 │ │├──┼────────┼────────────────┼───────┤│ 二 │苣邦股份有限公司│㈠虛列未參加該會議之乙○○、鄭明│㈠苣邦股份有限││ │84年7 月12日下午│ 豐、邱垂添為出席董事,及乙○○│ 公司董事會議││ │2 時召集之董事會│ 為紀錄,並記載下列不實之決議事│ 事錄影本見第││ │議事錄 │ 項: │ 56號卷第54至││ │ │ 六、討論事項: │ 55頁即本院卷││ │ │ 一、遷移地址案: │ 內 ││ │ │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遷移地址至│ ││ │ │ 臺北縣○○鄉○○路○○○號4樓│ ││ │ │ ,可否?提請公決案 │ ││ │ │ 決議:照案通過 │ ││ │ │ 二、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案: │ ││ │ │ 本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增加資│ ││ │ │ 本新臺幣8千9百萬元,分為8 │ ││ │ │ 千9百股,每股新臺幣1萬元,│ ││ │ │ 該新股擬全額發行。發行之新│ ││ │ │ 股除保留百分之10,計890 股│ ││ │ │ 由員工承購外,其餘由原股東│ ││ │ │ 按照原持有股份比例增認,均│ ││ │ │ 限於84年7 月23日前認股,逾│ ││ │ │ 期未認股者,視為棄權,由其│ ││ │ │ 他股東或新股東認股,股款限│ ││ │ │ 於84年7 月24日前繳足,可否│ ││ │ │ ?提起公決案 │ ││ │ │ 決議:照案通過 │ ││ │ │㈡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而蓋用鄭│ ││ │ │ 明華原留存由金虎公司保管之印章│ ││ │ │ 於該議事錄之紀錄人欄 │ │├──┼────────┼────────────────┼───────┤│ 三 │苣邦股份有限公司│記載下列不實之決議事項: │㈠苣邦股份有限││ │84年8月4日上午9 │ 六、討論事項: │ 公司股東臨時││ │時召集之股東臨時│ 一、改選董監事案: │ 會議事錄影本││ │會議事錄 │ 本公司董監事任期業已屆滿應│ 見第56號卷第││ │ │ 予改選,請依照公司法第198 │ 56至57頁即本││ │ │ 規定選舉。 │ 院卷內 ││ │ │ 決議:票選結果:甲○○、吳│㈡苣邦股份有限││ │ │ 美華、黃正雄、彭福增當選為│ 公司董事、監││ │ │ 董事,彭福双、黃淑宜當選監│ 察人名冊影本││ │ │ 察人 │ 見本院卷內 │└──┴────────┴────────────────┴───────┘附表二:

┌───────────┬──────────────┬─────────┐│ 犯罪時間、地點 │ 犯罪態樣 │ 相關證據 │├───────────┼──────────────┼─────────┤│84年8月9日,在臺灣省建│檢附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㈠苣邦股份有限公司││設廳出納股 │書及相關資料,出具「苣邦股份│ 變更登記申請書影││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持│ 本見本院卷內 ││ │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申請辦理增│㈡苣邦股份有限公司││ │加資本發行新股、更改公司名稱│ 增加資本登記資本││ │、所在地、修改章程及改選董監│ 額查核報告書、股││ │事等事項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 東繳款明細表、委││ │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上開│ 託書、試算表、資││ │不實事項登載於所執掌之「苣邦│ 產負債表影本、中││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國國際商業銀行存││ │甲)」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變│ 摺封底頁、內頁及││ │更登記後之經濟部公司執照 │ 新任董事、監察人││ │ │ 身分證影本見本院││ │ │ 卷內 ││ │ │㈢臺灣省建設廳84年││ │ │ 8月11日八四建三 ││ │ │ 字第414419號(函││ │ │ )稿影本見本院卷││ │ │ 內 ││ │ │㈣苣邦股份有限公司││ │ │ 變更登記表、變更││ │ │ 登記事項卡(甲)││ │ │ 影本見第56號卷第││ │ │ 62至65頁、本院卷││ │ │ 內 ││ │ │㈤變更登記後之經濟││ │ │ 部公司執照影本見││ │ │ 本院卷內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