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8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7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1年3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1年3 月7 日以91年度竹北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同月25日確定,並於91年6 月27日入監執行,嗣於同年9 月26日執行完畢。
(二)甲○○前於88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7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其後因執行屆滿3 月且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護管束,然甲○○因於此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65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88年11月17日入所執行其殘餘戒治期日,嗣於89年6 月3 日期滿,已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8 月14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甲○○竟不知警惕,又於91年3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1年3 月25日以91年度竹北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同年5 月13日確定,並於91年9 月26日執行完畢。
(四)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連續犯罪意思自92年間某日起至94年4 月27日11時許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止,在不詳地點內,以將安非他置於鋁箔紙上再點火吸食等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94年2 月5 日晚上7 時許,在新竹縣○○鎮○○街○○○ 巷○ 號為警查獲;於94年4 月27日凌晨零時1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樂多遊藝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1.1 公克,2 次均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1.1 公克可資證明。
(三)又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亦有姓名代號對照表、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憑。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連續犯: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相近,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累犯: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 份為證,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並遞加重其刑。
(四)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已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之犯行,顯有自制力薄弱,仍無視法令之禁止,其後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經施以強制戒治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本次於戒治期滿後又再度吸食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尚能坦白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從刑(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押在案之安非他命乙小包毛重1.1 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