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限制住居之處分撤銷。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諭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在新竹市○○里○道路○段○○號。茲被告以其在大陸地區經商,家有母親、配偶、子女,應無逃亡不到案之可能,聲請撤銷限制住居之處分。經核被告甲○○部分,業經保證人乙○○提出保證金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且本院前定之庭期,被告甲○○均如期到庭,其聲請聲請撤銷限制住居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