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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勞安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0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