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