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3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65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5年05月09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的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淨重零點肆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及海洛因伍包毛重共計玖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的針筒貳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89年5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5 月19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8 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其後因執行屆滿3 月且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3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護管束,然甲○○因於此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12月15日入所執行其殘餘戒治期日,嗣於92年5 月20日期滿執行完畢,已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5 月20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自93年
4 月間某日起至94年3 月11日止,因分別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4年10月7日,以94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於同年11月9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三)甲○○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連續犯罪意思,自94年10月13日某時許起至95年1 月15日白天某時許止,在新竹市○○路○○○ 巷○○號住處內及新竹市○○○○路租屋處內,以將海洛因粉摻入針筒內加水再以注射之方式,約每3 、4 天施打1 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⑴於94年10月14日凌晨1 時許,為警在臺北市○○○路與農安街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6 公克(淨重0.46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⑵於95年1 月15日晚上6 時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白地里13鄰新港社區大門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毛重共計9.2 公克及針筒2 支等物。
再分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龔紀亞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