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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