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8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
1(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五號、第四六二九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復於準備程序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信用卡,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物及附表五所示之署押,均沒收。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戊○○與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甲○○(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子○○(子○○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始加入壬○○、戊○○、甲○○,如附表一編號三以下)等人,因缺錢花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壬○○、甲○○集資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於九十四年七、八月間某不詳時間,向中國時報分類廣告上所刊登,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吳董」及其他成年男子,以每張一萬至三萬元不等之價格,購入附表二所示偽造信用卡。隨即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各張信用卡之背面偽簽如附表二所示持卡人之署押(簽名)一枚,以此方式偽造並佯示如附表二所示遭偽造署押之人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遭偽造署押之人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繼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戊○○、甲○○、子○○、壬○○,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前往附表一所示商家,以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分別在簽帳單上偽造持卡人之署押,向不知情之店員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取得附表編號一至七、編號十至十二、編號十四至五十一之貨品後,再由壬○○至臺中市干城車站轉售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所得款項先扣除購買信用卡之費用後,再由四人平分(子○○係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如附表一編號三以降),而附表一編號八、九、十
三、五十二則未能得逞。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戊○○、壬○○、甲○○、子○○一同駕車北上之臺北市○○區○○路○○號B1「家樂福東興店」,由甲○○持附表一編號十三之偽造信用卡,欲購買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物品,在收銀檯處,持上開偽造信用卡,向不知情之家樂福東興店店員行使,著手詐取物品時,因刷卡機並未出現銀行代號,經店員向信用卡服務中心查詢,確認該信用卡係出於偽造,而報警查獲,始未得逞,員警並自甲○○身上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十五至十七之偽造信用卡三張。又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壬○○向不知情友人蔡登科借得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戊○○、甲○○三人前往新竹市○○路○○○號大潤發忠孝店,由壬○○在車內等候隨時接應,戊○○、甲○○則下車至店內,購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四一至五○之物品後,經店內職員察覺有異而報警,經警趕至現場,並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十二偽造之信用卡十二張、甲○○身上扣得詐得財物所變賣所得二萬七千四百元、戊○○身上扣得詐得財物所變賣所得一萬九千一百元、壬○○身上扣得詐得財物所變賣所得三千六百元等。後三人經隨案解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偵訊後,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裁定交保。然戊○○、壬○○、甲○○、子○○竟仍故態復萌,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持附表一編號五一、五二之偽造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編號五一、五二地點,由子○○盜刷信用卡購得附表一所示編號五一之物品,而戊○○於附表一所示編號五二時間、地點持偽造信用卡購買物品時,因二人先前均曾在該店持偽卡消費成功,引起店員警覺,經調閱之前錄影帶確認後,報警當場逮捕,並扣得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四偽造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信用卡二張(另子○○所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一)。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縣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理由:
(一)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其稱:他與被告壬○○、甲○○、子○○等人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七、八、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三、三五、三七、三八、三九、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五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七、八、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三、三五、三七、三八、三九、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五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
五、七、八、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三、三
五、三七、三八、三九、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五二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
七、八、二三、二四、二六至二九、三二、三三、三五、
三七、三八、三九、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五二(交易未成功)所示之財物,並將上述所購得之財物變賣於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之犯罪事實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十一至十三頁、第四八至四九頁、第六六至六七頁,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二四至三十頁、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第二一八至二一九頁、第二二五頁、第二五一至二五二頁,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卷第六至九頁,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卷第三至四頁)。
(二)被告壬○○、子○○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準備及認罪協商程序中坦承不諱,其等均稱:被告子○○是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才加入,其等與被告戊○○、甲○○等人曾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由其四人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並將上述所購得之財物,由被告壬○○攜至臺中變賣於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後,所得款項先扣除購卡之費用後平分花用,如附表一編號十三之犯罪事實中,除甲○○當場失風被逮外,其餘三人均有在案發現場附近,發現此情立即駕車逃離現場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十二至十八頁、第一六一至一六二頁、第二一八至二一九頁、第二二五頁、第二五一至二五二頁,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卷第六至九頁,本院卷第七五至八十、八九、
九十、一二六頁)。
(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其稱:偽造的信用卡,是他和被告壬○○、戊○○等人各出資十萬元共三十萬去買的,買來的信用,他是用「張君衛」的名字分別在臺中市大潤發忠明店、臺中市遠百公司臺中分店、新竹市○道○路遠東愛買、新竹市大潤發忠孝店,在簽單上以「張君衛」的名義刷卡消費,購買的東西再交由被告壬○○負責到臺中市干城車站後面的跳蚤市場變賣,所得款項先扣除買信用卡的費用後,再由四人平分,被告子○○也是他們這個集團的,他就附表一編號十三的案子中所得的信用卡,是他看報紙後,與一個綽號「吳董」之成年男子接洽,但還未付款,因為他們要試看看卡片能不能,他拿到卡片後,就拿給被告戊○○,被告戊○○再帶他到臺北的商店看看能不能刷,一試發現不能刷就被抓了等語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三七至四二頁、第一六三至一六四頁、第二一八至二一九頁、第二二五頁、第二五一至二五二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字第三六二四號偵查卷第十三至十四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六號偵查卷第五七至六一頁,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卷第六至九頁,本院卷第八四至八六頁)。
(四)證人即家樂福竹北店收銀課課長辛○○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其稱:被告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七及五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七及五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七及五二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一、三、
五、七及五二所示之財物(編號第五二號之交易未成功);及被告子○○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六、十至十二、五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六、十至十二、五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六、十至十二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六、十至十二、五一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前開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十四至十六頁,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二五○至二五一頁)。
(五)證人即家樂福竹北店收銀員卓桂瑛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子○○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五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五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五一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前開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十七至十八頁)。
(六)證人即家樂福東興店收銀課課長劉惠娟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甲○○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財物(交易未成功)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述偵字第二七三六號偵查卷第六二至六五頁)。
(七)證人即大潤發新竹忠孝店安管課課長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四二、四三、四
五、四七、四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四二、四三、四五、四七、四八所示之財物;及被告甲○○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四一、四四、四六、
四九、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四一、四
四、四六、四九、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一、四四、四六、四九、五○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四一、四四、四六、四九、五○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五○至五一頁)。
(八)證人即大潤發臺中忠明店安管課課員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二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二所示之財物;及被告甲○○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三○、三一、三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三○、三一、三六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三○、三一、三六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三○、三一、三六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八○至一八二頁)。
(九)證人即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店安管課課長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三七至三九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三七至三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三七至三九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三七至三九所示之財物;及被告甲○○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四八至四九頁)。
(十)證人即遠百公司愛買楊梅店收銀課副課長黃愛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壬○○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七八至一七九頁)。
(十一)證人即遠百公司愛買臺中中港店安管課課長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壬○○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八三至一八四頁)。
(十二)證人即遠百公司愛買臺中復興店安管課課長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戊○○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二四、二六、二七、三三、三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二四、二六、二七、三三、三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二四、二
六、二七、三三、三五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
二三、二四、二六、二七、三三、三五所示之財物;及被告甲○○曾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五、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二五、三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五、三四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二五、三四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八五至一八七頁)。
(十三)證人即遠百公司愛買桃園店安管課課員邱永樹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被告壬○○曾於如附表一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署押,盜刷如附表一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財物之犯罪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八八至一八九頁)。
(十四)證人即美國運通銀行法務暨偽卡防治部專員劉興露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其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之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係屬偽造之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九○至一九二頁、第二二七至二二八頁)。
(十五)證人即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徐育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之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係屬偽造之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七六至一七七頁)。
(十六)證人即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專員郭又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一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係屬偽造之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四六至四七頁)。
(十七)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管理科專員鄭資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係屬偽造之事實等語(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五頁)。
(十八)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四)聯卡會計字第四五○號函中所附之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至十八日之簽帳單資料;及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九五)聯卡會計字第一二四號函中所附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至十八日之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資料各一份(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二三一至二四二頁、第二六八至二七七頁)。
(十九)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桃行第九五○五一八號函中所附發票影本(HN00000000、HN000000
00、HN00000000、HN00000000)各一份(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二八一至二八四頁)。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
十分許至四十分許之搜索、扣押筆錄三份(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五三至五五頁、第五六至五八頁、第五九至六一頁)。
(二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至五十五分許之搜索、扣押筆錄一份(見上揭偵字第二七三六號偵查卷第六七至六九頁)。
(二二)扣案之偽造信用卡共計十七張(扣押物品清單見前開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六一頁、第二一三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上揭偵字第二七三六號偵查卷第七一頁)。
(二三)扣案之帳冊三本(扣押物品清單見前開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二一四頁)。
(二四)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共計四十七張(詳見附表五所示)。
(二五)被告等犯罪後變賣贓物所得款項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壬○○持有)、一萬九千一百元(戊○○持有)、三千六百元(壬○○持有)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前開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七○頁、扣押物品清單見前開偵字第四五八五號偵查卷第二一四頁)。
(二六)贓物認領保管單(分別由丁○○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具領、癸○○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具領、劉惠娟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具領)各一份(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七一至七三頁、第七四頁,前開偵字第二七三六號偵查卷第八二至八三頁)。
(二七)被告等人犯罪相關照片十四張、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十張(見上揭偵字第四六二九號偵查卷第一三一至一三七頁,前開偵字第二七三六號偵查卷第二四至三二頁)。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查被告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爰就被告戊○○所犯涉及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新舊法比較如下:
(一)準據法: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乃將原準據之從新從輕原則修正為從舊從輕原則。
(二)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行為時法即舊法論以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劉興財(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亦經修正刪除,而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規定,被告原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處之數行為,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故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規定(分論併罰)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仍以行為時法即仍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上,依罪刑應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法理,上開所有被告所犯涉及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新、舊法,經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新刑法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而此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之法意。又被告戊○○、壬○○、子○○與甲○○在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簽名),以此方式偽造「表示各該被偽造署押之人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被偽造署押之人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戊○○除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三、五二外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針對附表編號八、九、
十三、五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次第:
(一)吸收關係:如附表一之各該被告戊○○、共犯壬○○、子○○、甲○○,於上開偽造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如附表五所示之簽單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戊○○、共犯壬○○、子○○、甲○○針對附表一編號三至五二;另被告壬○○與共犯戊○○、甲○○針對附表一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事前共謀,行為時又分擔,事後並由被告壬○○負責銷贓,所得款項朋分花用,顯見其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均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連續犯:被告戊○○先後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二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各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反覆為之,所犯又分別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分別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均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各論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情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並分別加重其刑。
(四)牽連犯:被告戊○○所為前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罪間之犯行,乃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五)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戊○○所犯附表一編號十三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信用卡共十七張,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八至二四之信用卡,雖未扣案,然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犯人與否,爰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三所示帳冊三本,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五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林俊城」等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另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戊○○、共犯壬○○、甲○○身上扣得之變賣贓物後所得分贓款項,係犯罪後所得贓物之變現款,應歸屬各該被害人所有,各該被害人尤得依民事侵權責任請求被告等人返還價款,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二年之宣告。
(二)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犯罪事實一覽表┌─┬───┬──────┬─────────┬──────┬───────┐│編│持偽卡│偽造之信用卡│持卡消費時間、地點│偽造之私文書│詐得之財物及價││號│消費者│卡號(署名)│ │ │值(新臺幣) │├─┼───┼──────┼─────────┼──────┼───────┤│1 │戊○○│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4日下午1 │在信用卡背面│洋酒(6,490元 ││ │ │卡號00000000│時46分許,在新竹縣│偽造「林俊城│)。 ││ │ │00000000號。│竹北市○○○路○○號│」署押及簽帳│ ││ │ │ │(家樂福竹北店)內│單一式二聯。│ ││ │ │ │。 │ │ │├─┼───┼──────┼─────────┼──────┼───────┤│2 │戊○○│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6日下午2 │在信用卡背面│洋煙、洋酒(6,││ │ │卡號00000000│時40分許,在新竹縣│偽造「林俊城│270元)。 ││ │ │00000000號。│竹北市○○○路○○號│」署押及簽帳│ ││ │ │ │(家樂福竹北店)內│單一式二聯。│ ││ │ │ │。 │ │ │├─┼───┼──────┼─────────┼──────┼───────┤│3 │戊○○│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6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洋酒(8,365元 ││ │ │卡號00000000│12時41分許,在新竹│偽造「林俊城│)。 ││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 ││ │ │ │內。 │ │ │├─┼───┼──────┼─────────┼──────┼───────┤│4 │子○○│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6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洋煙、洋酒(7,││ │ │卡號00000000│12時53分許,在新竹│偽造「陳維振│878元)。 ││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 ││ │ │ │內。 │ │ │├─┼───┼──────┼─────────┼──────┼───────┤│5 │戊○○│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七星香菸、大衛││ │ │卡號00000000│10時42分許,在新竹│偽造「林金成│杜夫香菸、約翰││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走路黑牌洋酒、││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黑啼式金牌12年││ │ │ │內。 │ │洋酒等(共計8,││ │ │ │ │ │655元)。 │├─┼───┼──────┼─────────┼──────┼───────┤│6 │子○○│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7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大衛杜夫香菸、││ │ │卡號00000000│12時32分許,在新竹│偽造「陳維振│金門高樑酒等(││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共計8,568元)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 ││ │ │ │內。 │ │ │├─┼───┼──────┼─────────┼──────┼───────┤│7 │戊○○│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7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長壽尊爵圓角包││ │ │卡號00000000│12時40分許,在新竹│偽造「林京乘│香菸、大衛杜夫││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香菸等(共8,66││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7元)。 ││ │ │ │內。 │ │ │├─┼───┼──────┼─────────┼──────┼───────┤│8 │戊○○│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7日晚間 │交易未成功。│商品(8,647元 ││ │ │卡號00000000│6時53分許,在新竹 │ │)。 ││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 │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 │ ││ │ │ │內。 │ │ │├─┼───┼──────┼─────────┼──────┼───────┤│9 │子○○│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17日晚間 │交易未成功。│商品(8,685元 ││ │ │卡號00000000│9時23分許,在新竹 │ │)。 ││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 │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 │ ││ │ │ │內。 │ │ │├─┼───┼──────┼─────────┼──────┼───────┤│10│子○○│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21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大衛杜夫香菸、││ │ │卡號00000000│12時50分許,在新竹│偽造「陳維振│長壽黃硬盒香菸││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等(共計4,845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元)。 ││ │ │ │內。 │ │ │├─┼───┼──────┼─────────┼──────┼───────┤│11│子○○│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22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洋煙、洋酒(7,││ │ │卡號00000000│12時22分許,在新竹│偽造「陳維振│108元)。 ││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 ││ │ │ │內。 │ │ │├─┼───┼──────┼─────────┼──────┼───────┤│12│子○○│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22日中午 │在信用卡背面│洋煙、洋酒(7,││ │ │卡號00000000│12時57分許,在新竹│偽造「陳維振│398元)。 ││ │ │00000000號。│縣竹北市○○○路89│」署押及簽帳│ ││ │ │ │號(家樂福竹北店)│單一式二聯。│ ││ │ │ │內。 │ │ │├─┼───┼──────┼─────────┼──────┼───────┤│13│甲○○│某外國銀行,│於94年7月30日,在 │尚未交易成功│金門高梁酒四瓶││ │ │卡號00000000│臺北市○○區○○路│。 │、大衛杜夫香煙││ │ │00000000號。│45號B1(家樂福東興│ │二條、天廚調理││ │ │(張君衛) │店)內。 │ │包五包、泡麵二││ │ │ │ │ │包(共3,494元 ││ │ │ │ │ │)。 │├─┼───┼──────┼─────────┼──────┼───────┤│14│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約翰走路黑牌洋││ │ │,卡號379108│5時26分許,在桃園 │偽造「楊意雄│酒1瓶、購物袋 ││ │ │000000000號 │縣○○鎮○○○路2 │」署押及簽帳│、日清奶油三明││ │ │。(楊意雄)│段23巷6號(遠百愛 │單一紙。 │、金椰子、烤肉││ │ │ │買楊梅店)內。 │ │、烤肉醬、歐斯││ │ │ │ │ │麥夾心、掬水軒││ │ │ │ │ │餅乾等(共計8,││ │ │ │ │ │314元)。 │├─┼───┼──────┼─────────┼──────┼───────┤│15│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七星香菸、大衛││ │ │,卡號379108│5時31分許,在桃園 │偽造「楊意雄│杜夫香菸、購物││ │ │000000000號 │縣○○鎮○○○路2 │」署押及簽帳│袋、峰香菸、公││ │ │。(楊意雄)│段23巷6號(遠百愛 │單一紙。 │賣局長壽香菸等││ │ │ │買楊梅店)內。 │ │(共計8,568元 ││ │ │ │ │ │)。 │├─┼───┼──────┼─────────┼──────┼───────┤│16│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商品(6,890元 ││ │ │,卡號379108│7時23分許,在桃園 │偽造「楊意雄│)。 ││ │ │000000000號 │縣桃園市○○路939 │」署押及簽帳│ ││ │ │。(楊意雄)│號(遠百公司愛買桃│單一紙。 │ ││ │ │ │園店)內。 │ │ │├─┼───┼──────┼─────────┼──────┼───────┤│17│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金門高梁特級瓶││ │ │,卡號379108│7時46分,在桃園縣 │偽造「楊意雄│、購物袋、約翰││ │ │000000000號 │桃園市○○路○○○號 │」署押及簽帳│走路黑牌洋酒、││ │ │。(楊意雄)│(遠百公司愛買桃園│單一紙。 │沙宣晶瑩保濕等││ │ │ │店)內。 │ │(共計9, 573 ││ │ │ │ │ │元)。 │├─┼───┼──────┼─────────┼──────┼───────┤│18│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峰香菸、大衛杜││ │ │,卡號379108│7時59分許,在桃園 │偽造「楊意雄│夫香菸、七星香││ │ │000000000號 │縣桃園市○○路939 │」署押及簽帳│菸、長壽煙、購││ │ │。(楊意雄)│號(遠百公司愛買桃│單一紙。 │物袋等(共計9,││ │ │ │園店)內。 │ │273元)。 │├─┼───┼──────┼─────────┼──────┼───────┤│19│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電腦等物(28,9││ │ │,卡號379108│9時37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意雄│00元)。 ││ │ │000000000號 │市○道○路○段○○○號│」署押及簽帳│ ││ │ │。(楊意雄)│(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單一紙。 │ ││ │ │ │店)內。 │ │ │├─┼───┼──────┼─────────┼──────┼───────┤│20│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VITO牌20型││ │ │,卡號379108│9時49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意雄│液晶電視機(17││ │ │000000000號 │市○道○路○段○○○號│」署押及簽帳│,900元)。 ││ │ │。(楊意雄)│(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單一紙。 │ ││ │ │ │店)內。 │ │ │├─┼───┼──────┼─────────┼──────┼───────┤│21│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6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約翰走路黑牌洋││ │ │,卡號379108│10時11分許,在新竹│偽造「楊意雄│酒、皇家禮炮21││ │ │000000000號 │市○道○路○段○○○號│」署押及簽帳│洋酒等(共計9,││ │ │。(楊意雄)│(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單一紙。 │750元)。 ││ │ │ │店)內。 │ │ │├─┼───┼──────┼─────────┼──────┼───────┤│22│壬○○│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浴巾、天仁臺灣││ │ │,卡號379108│1時43分許,在臺中 │偽造「楊意雄│茗茶、皮帶、金││ │ │000000000號 │市○○區○○○路2 │」署押及簽帳│門高梁酒、光泉││ │ │。(楊意雄)│段71號(遠百公司愛│單一紙。 │茶品、約翰走路││ │ │ │買中港店)內。 │ │黑牌洋酒、購物││ │ │ │ │ │袋等(共計9,32││ │ │ │ │ │5元)。 │├─┼───┼──────┼─────────┼──────┼───────┤│23│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惠普生廠牌26型││ │ │,卡號379108│3時15分許,在臺中 │偽造「黃同耀│電視機等(26,9││ │ │000000000號 │市○○路○段○○○號(│」署押及簽帳│99元)。 ││ │ │。(黃同耀)│遠百公司愛買臺中復│單一紙。 │ ││ │ │ │興店)內。 │ │ │├─┼───┼──────┼─────────┼──────┼───────┤│24│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商品(2,100元 ││ │ │,卡號379108│3時23分許,在臺中 │偽造「黃同耀│)。 ││ │ │000000000號 │市○○路○段○○○號(│」署押及簽帳│ ││ │ │。(黃同耀)│遠百公司愛買臺中復│單一紙。 │ ││ │ │ │興店)內。 │ │ │├─┼───┼──────┼─────────┼──────┼───────┤│25│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ACER廠牌商││ │ │,卡號379108│3時46分許,在臺中 │偽造「張君衛│品等(共計9,48││ │ │000000000號 │市○○路○段○○○號(│」署押及簽帳│8元)。 ││ │ │。(張君衛)│遠百公司愛買臺中復│單上署押一式│ ││ │ │ │興分公司店)內。 │一聯。 │ ││ │ │ │ │ │ │├─┼───┼──────┼─────────┼──────┼───────┤│26│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培根奶油、奶油││ │ │,卡號379108│4時7分許,在臺中市│偽造「黃同耀│蘇餅、購物袋、││ │ │000000000號 │復興路1段359號(遠│」署押及簽帳│可口奶茲、可口││ │ │。(黃同耀)│百公司愛買臺中復興│單一紙。 │樂蘇福氣、金門││ │ │ │店)內。 │ │58度高梁酒等(││ │ │ │ │ │共計6,587元) ││ │ │ │ │ │。 │├─┼───┼──────┼─────────┼──────┼───────┤│27│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七星香菸、皇家││ │ │,卡號379108│4時12分許,在臺中 │偽造「黃同耀│禮炮21洋酒、峰││ │ │000000000號 │市○○路○段○○○號(│」署押及簽帳│香菸、購物袋等││ │ │。(黃同耀)│遠百公司愛買臺中復│單一紙。 │物(共計7,951 ││ │ │ │興分公司)內。 │ │元)。 │├─┼───┼──────┼─────────┼──────┼───────┤│28│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5│在信用卡背面│商品(1,797元 ││ │ │,卡號379108│時25分許,在臺中市│偽造「黃同耀│)。 ││ │ │000000000號 │忠明路499號(大潤 │」署押及簽帳│ ││ │ │。(黃同耀)│發臺中忠明店)內。│單一紙。 │ │├─┼───┼──────┼─────────┼──────┼───────┤│29│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5│在信用卡背面│商品(7,327元 ││ │ │,卡號37910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偽造「黃同耀│)。 ││ │ │000000000號 │忠明路499號(大潤 │」署押及簽帳│ ││ │ │。(黃同耀)│發臺中忠明店)內。│單一紙。 │ │├─┼───┼──────┼─────────┼──────┼───────┤│30│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商品(4,287元 ││ │ │,卡號379108│5時51分許,在臺中 │偽造「張君衛│)。 ││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 │」署押及簽帳│ ││ │ │。(張君衛)│潤發臺中忠明店)內│單上署押一式│ ││ │ │ │。 │一聯。 │ │├─┼───┼──────┼─────────┼──────┼───────┤│31│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商品(5,186元 ││ │ │,卡號379108│5時56分許,在臺中 │偽造「張君衛│)。 ││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 │」署押及簽帳│ ││ │ │。(張君衛)│潤發臺中忠明店)內│單上署押一式│ ││ │ │ │。 │一聯。 │ │├─┼───┼──────┼─────────┼──────┼───────┤│32│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商品(6,910元 ││ │ │,卡號379108│6時7分許,在臺中市│偽造「黃同耀│)。 ││ │ │000000000號 │忠明路499號(大潤 │」署押及簽帳│ ││ │ │。(黃同耀)│發臺中忠明店)內。│單一紙。 │ │├─┼───┼──────┼─────────┼──────┼───────┤│33│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大同廠牌32型液││ │ │,卡號379108│10時21分,在臺中市│偽造「黃同耀│晶電視等(38,3││ │ │000000000號 │復興路1段359號(遠│」署押及簽帳│00元)。 ││ │ │。(黃同耀)│百公司愛買臺中復興│單一紙。 │ ││ │ │ │店)內。 │ │ │├─┼───┼──────┼─────────┼──────┼───────┤│34│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約翰走路黑牌洋││ │ │,卡號379108│10時38分許,在臺中│偽造「張君衛│酒、莊家方塊蘇││ │ │000000000號 │市○○路○段○○○號遠│」署押及簽帳│、旺旺波貝仙、││ │ │。(張君衛)│百公司(愛買臺中復│單上署押一式│芝麻蛋捲、花生││ │ │ │興店)內。 │一聯。 │夾心、軒尼詩XO││ │ │ │ │ │洋酒、金門58度││ │ │ │ │ │高梁酒、芋香糕││ │ │ │ │ │、滋潤糕、好合││ │ │ │ │ │發綠豆糕、孔雀││ │ │ │ │ │餅乾、鹹海菜、││ │ │ │ │ │黑雄雞蛋蛋糕、││ │ │ │ │ │購物袋、七星香││ │ │ │ │ │菸峰香菸等(共││ │ │ │ │ │計15,534元)。│├─┼───┼──────┼─────────┼──────┼───────┤│35│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7日晚間 │在信用卡背面│人頭馬XO洋酒、││ │ │,卡號379108│11時4分許,在臺中 │偽造「黃同耀│皇家禮炮21洋酒││ │ │000000000號 │市○○路○段○○○號(│」署押及簽帳│、購物袋、峰香││ │ │。(黃同耀)│遠百公司愛買臺中復│單一紙。 │菸、七星香菸等││ │ │ │興店)內。 │ │(共計10,257元││ │ │ │ │ │)。 │├─┼───┼──────┼─────────┼──────┼───────┤│36│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上午 │在信用卡背面│商品(10,064元││ │ │,卡號379108│3時5分許,在臺中市│偽造「張君衛│)。 ││ │ │000000000號 │忠明路499號(大潤 │」署押及簽帳│ ││ │ │。(張君衛)│發臺中忠明店)內。│單上署押一式│ ││ │ │ │ │一聯。 │ │├─┼───┼──────┼─────────┼──────┼───────┤│37│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照相器材等物(││ │ │,卡號379108│1時19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共計17,800元)││ │ │000000000號 │市○道○路○段○○○號│」署押及簽帳│。 ││ │ │。(楊義祥)│(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單上署押一式│ ││ │ │ │店)內。 │一聯。 │ │├─┼───┼──────┼─────────┼──────┼───────┤│38│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芋香糕、潤糕、││ │ │,卡號379108│1時47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唯一蜜汁醬肉、││ │ │000000000號 │市○道○路○段○○○號│」署押及簽帳│素齋、黑糖糕、││ │ │。(楊義祥)│(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單上署押一式│泰國捲、糕子潤││ │ │ │店)內。 │一聯。 │、丹麥喜悅區奇││ │ │ │ │ │、森永多啦A夢││ │ │ │ │ │、金門85度酒、││ │ │ │ │ │購物袋、泰國捲││ │ │ │ │ │等物(共計9,17││ │ │ │ │ │0元。) │├─┼───┼──────┼─────────┼──────┼───────┤│39│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大衛杜夫香菸、││ │ │,卡號379108│1時59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購物袋、皇家禮││ │ │000000000號 │市○道○路○段○○○號│」署押及簽帳│炮21洋酒、馬爹││ │ │。(楊義祥)│(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單上署押一式│利XO洋酒等(共││ │ │ │店)內。 │一聯。 │計9,921元)。 │├─┼───┼──────┼─────────┼──────┼───────┤│40│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S26金愛兒樂奶 ││ │ │,卡號379108│2時0分許,在新竹市│偽造「張君衛│粉、566護色增 ││ │ │000000000號 │公道五路2段469號(│」署押及簽帳│亮洗髮精、味全││ │ │。(張君衛)│遠百公司愛買新竹店│單上署押一式│花生麵筋、購物││ │ │ │)內。 │一聯。 │袋、香菇素瓜、││ │ │ │ │ │味全花瓜、味全││ │ │ │ │ │上口小菜、愛之││ │ │ │ │ │味珍寶玉、約翰││ │ │ │ │ │走路黑牌洋酒、││ │ │ │ │ │峰香菸、購物袋││ │ │ │ │ │特大等(共計7,││ │ │ │ │ │566元)。 │├─┼───┼──────┼─────────┼──────┼───────┤│41│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中華如意通話補││ │ │,卡號379108│2時37分許,在新竹 │偽造「張君衛│充卡、和信補充││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卡等(共計1,39││ │ │。(張君衛)│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5元)。 ││ │ │ │ │二聯。 │ │├─┼───┼──────┼─────────┼──────┼───────┤│42│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2│在信用卡背面│峰香菸、藍蝶XO││ │ │,卡號379108│時40分許,在新竹市│偽造「楊義祥│洋酒、軒尼詩XO││ │ │000000000號 │忠孝路30號(大潤發│」署押及簽帳│洋酒、白蘭地洋││ │ │。(楊義祥)│新竹忠孝店)內。 │單上署押一式│酒、金門58度高││ │ │ │ │二聯。 │梁酒等(共計22││ │ │ │ │ │,087元)。 │├─┼───┼──────┼─────────┼──────┼───────┤│43│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峰香菸、金門58││ │ │,卡號379108│2時50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度高梁酒、約翰││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走路黑牌威士忌││ │ │。(楊義祥)│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洋酒等(共計18││ │ │ │ │二聯。 │,525元)。 │├─┼───┼──────┼─────────┼──────┼───────┤│44│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MOTOROL││ │ │,卡號379108│2時59分許,在新竹 │偽造「張君衛│A廠牌A668型三││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頻手機(7,880 ││ │ │。(張君衛)│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元)。 ││ │ │ │ │二聯。 │ │├─┼───┼──────┼─────────┼──────┼───────┤│45│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SONY廠牌DS││ │ │,卡號379108│3時21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C-T7型數位相機││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記憶卡512M容││ │ │。(楊義祥)│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量、中華如意通││ │ │ │ │二聯。 │話補充卡、遠傳││ │ │ │ │ │補充卡等(共計││ │ │ │ │ │18,860元)。 │├─┼───┼──────┼─────────┼──────┼───────┤│46│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西屋廠牌26型液││ │ │,卡號379108│3時37分許,在新竹 │偽造「張君衛│晶顯示器(27,9││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88元)。 ││ │ │。(張君衛)│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 ││ │ │ │ │二聯。 │ │├─┼───┼──────┼─────────┼──────┼───────┤│47│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SONY廠牌D││ │ │,卡號379108│3時43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VD攝影機(36││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680元)。 ││ │ │。(楊義祥)│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 ││ │ │ │ │二聯。 │ │├─┼───┼──────┼─────────┼──────┼───────┤│48│戊○○│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黃金戒指等(6,││ │ │,卡號379108│3時57分許,在新竹 │偽造「楊義祥│380元)。 ││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 │」署押及簽帳│ ││ │ │。(楊義祥)│潤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 ││ │ │ │。 │二聯。 │ │├─┼───┼──────┼─────────┼──────┼───────┤│49│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ASUS廠牌M3││ │ │,卡號379108│4時14分許,在新竹 │偽造「張君衛│03型三頻百萬畫││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素攝錄手機(9,││ │ │。(張君衛)│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990元)。 ││ │ │ │ │二聯。 │ │├─┼───┼──────┼─────────┼──────┼───────┤│50│甲○○│美國運通銀行│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在信用卡背面│峰香菸包、約翰││ │ │,卡號379108│4時27分許,在新竹 │偽造「張君衛│走路綠牌15洋酒││ │ │000000000號 │市○○路○○號(大潤│」署押及簽帳│、藍蝶XO干邑白││ │ │。(張君衛)│發新竹忠孝店)內。│單上署押一式│蘭地(共計17,7││ │ │ │ │二聯。 │93元)。 │├─┼───┼──────┼─────────┼──────┼───────┤│51│子○○│某銀行,卡號│於94年8月26日下午 │在簽帳單上簽│椰子、國信金蘋││ │ │000000000000│1時33分許,在新竹 │署子○○之署│果、嘉禾大土豆││ │ │7073號。 │縣竹北市○○○路89│押。 │、新世紀梨、萬││ │ │ │號(家樂福竹北店)│ │歲牌杏仁小魚乾││ │ │ │內。 │ │、馬蹄氏金牌12││ │ │ │ │ │年洋酒、購物袋││ │ │ │ │ │、峰香菸、大衛││ │ │ │ │ │杜夫香菸等(共││ │ │ │ │ │計7,065元 │├─┼───┼──────┼─────────┼──────┼───────┤│52│戊○○│聯邦銀行,卡│於94年8月26日下午 │尚未交易成功│商品(5,644元 ││ │ │號0000000000│1時53分許,在新竹 │。 │)。 ││ │ │125839號;台│縣竹北市○○○路89│ │ ││ │ │新銀行,卡號│號(家樂福竹北店)│ │ ││ │ │000000000000│內。 │ │ ││ │ │4414號。 │ │ │ │└─┴───┴──────┴─────────┴──────┴───────┘
附表二、被告等人犯罪工具┌──┬───────┬────────────┬─────┬───────┐│編號│偽造之發卡銀行│偽 造 之 信 用 卡 卡 號 │偽造之署名│備 註│├──┼───────┼────────────┼─────┼───────┤│ 1 │臺灣美國運通國│0000-000000-00000 │ 空白 │(被告等人共同││ │際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保管字││ │ │ │ │號:94年度保管││ │ │ │ │字第1805號,扣││ │ │ │ │押物品清單見臺││ │ │ │ │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4年度偵││ │ │ │ │字第4629號偵查││ │ │ │ │卷第213頁。 │├──┼───────┼────────────┼─────┼───────┤│ 2 │同 上│0000-000000-00000 │ 同上 │同 上│├──┼───────┼────────────┼─────┼───────┤│ 3 │同 上│0000-000000-00000 │ 同上 │同 上│├──┼───────┼────────────┼─────┼───────┤│ 4 │同 上│0000-000000-00000 │楊 義 祥│同 上│├──┼───────┼────────────┼─────┼───────┤│ 5 │同 上│0000-000000-00000 │張 君 衛│同 上│├──┼───────┼────────────┼─────┼───────┤│ 6 │同 上│0000-000000-00000 │楊 意 雄│同 上│├──┼───────┼────────────┼─────┼───────┤│ 7 │同 上│0000-000000-00000 │黃 同 耀│同 上│├──┼───────┼────────────┼─────┼───────┤│ 8 │同 上│0000-000000-00000 │楊 義 祥│同 上│├──┼───────┼────────────┼─────┼───────┤│ 9 │同 上│0000-000000-00000 │張 君 衛│同 上│├──┼───────┼────────────┼─────┼───────┤│ 1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張 君 衛│同 上│├──┼───────┼────────────┼─────┼───────┤│ 11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楊 彩 惠│同 上│├──┼───────┼────────────┼─────┼───────┤│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000-0000 │楊 彩 惠│同 上││ │行 │ │ │ │├──┼───────┼────────────┼─────┼───────┤│ 13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戊 ○ ○│(戊○○、賴毓││ │ │ │ │楚共同持有),││ │ │ │ │保管字號:94年││ │ │ │ │度保管字第1607││ │ │ │ │號,扣押物品清││ │ │ │ │單見臺灣新竹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94││ │ │ │ │年度偵字第4585││ │ │ │ │號卷第61頁。 │├──┼───────┼────────────┼─────┼───────┤│ 14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戊 ○ ○│同 上│├──┼───────┼────────────┼─────┼───────┤│ 15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甲○○持有)││ │ │ │ │,保管字號:臺││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見臺││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5年度偵││ │ │ │ │字第2736號偵查││ │ │ │ │卷第71頁。 │├──┼───────┼────────────┼─────┼───────┤│ 16 │台南區中小企業│0000-0000-0000-0000 │ │同 上││ │銀行 │ │ │ │├──┼───────┼────────────┼─────┼───────┤│ 17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同 上│├──┼───────┼────────────┼─────┼───────┤│ 18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 俊 城│ │├──┼───────┼────────────┼─────┼───────┤│ 19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 俊 城│ │├──┼───────┼────────────┼─────┼───────┤│ 20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 俊 城│ ││ │ │ │林 金 成│ ││ │ │ │林 京 乘│ │├──┼───────┼────────────┼─────┼───────┤│ 21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 維 振│ │├──┼───────┼────────────┼─────┼───────┤│ 22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 維 振│ │├──┼───────┼────────────┼─────┼───────┤│ 23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 維 振│ │├──┼───────┼────────────┼─────┼───────┤│ 24 │某外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 維 振│ │├──┼───────┼────────────┼─────┼───────┤│ 25 │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 ○│ │└──┴───────┴────────────┴─────┴───────┘
附表三、被告等人犯罪工具㈡┌──┬───────┬────────────┐│編號│種 類│備 註│├──┼───────┼────────────┤│ 1 │帳冊3本。 │(壬○○所有),保管字號││ │ │:94年度保管字第1805號,││ │ │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 │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 │4629號偵查卷第214頁。 │└──┴───────┴────────────┘
附表四┌──┬───────┬────────────┐│編號│種 類│備 註│├──┼───────┼────────────┤│ 1 │新臺幣3,600元 │(壬○○持有),保管字號││ │。 │:94年度保管字第1805號,││ │ │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 │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 │4629號偵查卷第214頁。 │├──┼───────┼────────────┤│ │新臺幣27,400元│(甲○○持有),新竹市警││ │ │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表,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29號偵││ │ │查卷第70頁。 │├──┼───────┼────────────┤│ │新臺幣19,100元│(戊○○持有),新竹市警││ │ │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表,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29號偵││ │ │查卷第70頁。 │└──┴───────┴────────────┘
附表五、被告等人犯罪偽造簽帳單┌─┬─────────┬─────────┬────┬──────────┐│編│偽造簽帳單上之信用│偽造簽帳單上之時間│偽造簽帳│ 備 註 ││號│卡卡號 │及金額(新臺幣) │單上署押│ ││ │ │ │ │ │├─┼─────────┼─────────┼────┼──────────┤│1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4日下午1 │林俊城(│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時46分許,(6,490 │一式二聯│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29││ │ │元)。 │)。 │號偵查卷第259頁。 │├─┼─────────┼─────────┼────┼──────────┤│2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6日下午2 │林俊城(│見同上偵查卷第262頁 ││ │。 │時40分許,(6,270 │一式二聯│。 ││ │ │元)。 │)。 │ │├─┼─────────┼─────────┼────┼──────────┤│3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16日中午 │林俊城(│見同上偵查卷第259頁 ││ │。 │12時41分許,(8,36│一式二聯│。 ││ │ │5元)。 │)。 │ │├─┼─────────┼─────────┼────┼──────────┤│4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16日中午 │陳維振(│見同上偵查卷第260頁 ││ │。 │12時53分許,(7,87│一式二聯│。 ││ │ │8元)。 │)。 │ │├─┼─────────┼─────────┼────┼──────────┤│5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16日晚間 │林金成(│見同上偵查卷第259頁 ││ │。 │10時42分許,(8,65│一式二聯│。 ││ │ │5元)。 │)。 │ │├─┼─────────┼─────────┼────┼──────────┤│6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17日中午 │陳維振(│見同上偵查卷第260頁 ││ │。 │12時32分許,(8,56│一式二聯│。 ││ │ │8元)。 │)。 │ │├─┼─────────┼─────────┼────┼──────────┤│7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17日中午 │林京乘(│見同上偵查卷第259頁 ││ │。 │12時40分許,(8,66│一式二聯│。 ││ │ │7元)。 │)。 │ │├─┼─────────┼─────────┼────┼──────────┤│8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21日中午 │陳維振(│見同上偵查卷第260頁 ││ │。 │12時50分許,(4,84│一式二聯│。 ││ │ │5元)。 │)。 │ │├─┼─────────┼─────────┼────┼──────────┤│9 │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22日中午 │陳維振(│見同上偵查卷第261頁 ││ │。 │12時22分許,(7,10│一式二聯│。 ││ │ │8元)。 │)。 │ │├─┼─────────┼─────────┼────┼──────────┤│10│0000000000000000號│於94年7月22日中午 │陳維振(│見同上偵查卷第261頁 ││ │。 │12時57分許,(7,39│一式二聯│。 ││ │ │8元)。 │)。 │ │├─┼─────────┼─────────┼────┼──────────┤│11│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下午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196(2││ │ │5時26分許,(8,314│一紙)。│72)頁。 ││ │ │元)。 │ │ │├─┼─────────┼─────────┼────┼──────────┤│12│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下午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196(2││ │ │5時31分許,(8,568│一紙)。│73)頁。 ││ │ │元)。 │ │ │├─┼─────────┼─────────┼────┼──────────┤│13│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晚間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198(2││ │。 │7時23分許,(6,890│一紙)。│71)頁。 ││ │ │元)。 │ │ │├─┼─────────┼─────────┼────┼──────────┤│14│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晚間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198(2││ │。 │7時46分許,(9,573│一紙)。│70、282)頁。 ││ │ │元)。 │ │ │├─┼─────────┼─────────┼────┼──────────┤│15│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晚間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198(2││ │。 │7時59分許,(9,273│一紙)。│76、282)頁。 ││ │ │元)。 │ │ │├─┼─────────┼─────────┼────┼──────────┤│16│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晚間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275頁 ││ │。 │9時37分許,(29,80│一紙)。│。 ││ │ │0元)。 │ │ │├─┼─────────┼─────────┼────┼──────────┤│17│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晚間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275頁 ││ │。 │9時49分許,(17,90│一紙)。│。 ││ │ │0元)。 │ │ │├─┼─────────┼─────────┼────┼──────────┤│18│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6日晚間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274頁 ││ │。 │10時11分許,(9,75│一紙)。│。 ││ │ │0元)。 │ │ │├─┼─────────┼─────────┼────┼──────────┤│19│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楊意雄(│見同上偵查卷第199(2││ │。 │1時43分許,(9,325│一紙)。│77)頁。 ││ │ │元)。 │ │ │├─┼─────────┼─────────┼────┼──────────┤│20│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78(20││ │。 │3時15分許,(26,90│一紙)。│4、234)頁。 ││ │ │0元)。 │ │ │├─┼─────────┼─────────┼────┼──────────┤│21│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82(20││ │。 │3時23分許,(2,100│一紙)。│5、234)頁。 ││ │ │元)。 │ │ │├─┼─────────┼─────────┼────┼──────────┤│22│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82(20││ │。 │3時46分許,(9,488│一式一聯│5、238)頁。 ││ │ │元)。 │)。 │ │├─┼─────────┼─────────┼────┼──────────┤│23│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80( ││ │。 │4時7分許,(6,587 │一紙)。│207、234)頁。 ││ │ │元)。 │ │ │├─┼─────────┼─────────┼────┼──────────┤│24│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79(20││ │。 │4時12分許,(7,951│一紙)。│3、234)頁。 ││ │ │元)。 │ │ │├─┼─────────┼─────────┼────┼──────────┤│25│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200(2││ │ │5時25分許,(1,797│一紙)。│35)頁。 ││ │ │元)。 │ │ │├─┼─────────┼─────────┼────┼──────────┤│26│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200(2││ │ │5時35分許,(7,327│一紙)。│36)頁。 ││ │ │元)。 │ │ │├─┼─────────┼─────────┼────┼──────────┤│27│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207(2││ │ │5時51分許,(4,287│一紙)。│39)頁。 ││ │ │元)。 │ │ │├─┼─────────┼─────────┼────┼──────────┤│28│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207(2││ │。 │5時56分許,(5,186│一紙)。│39)頁。 ││ │ │元)。 │ │ │├─┼─────────┼─────────┼────┼──────────┤│29│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下午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200(2││ │ │6時7分許,(6,910 │一紙)。│35)頁。 ││ │ │元)。 │ │ │├─┼─────────┼─────────┼────┼──────────┤│30│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晚間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78(23││ │。 │10時21分許,(38,3│一紙)。│5)頁。 ││ │ │00元)。 │ │ │├─┼─────────┼─────────┼────┼──────────┤│31│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晚間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81(20││ │。 │10時38分許,(1,55│一式一聯│6、238)頁。 ││ │ │34元)。 │)。 │ │├─┼─────────┼─────────┼────┼──────────┤│32│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7日晚間 │黃同耀(│見同上偵查卷第202(2││ │。 │11時4分許,(10,25│一紙)。│35)頁。 ││ │ │7元)。 │ │ │├─┼─────────┼─────────┼────┼──────────┤│33│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上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239頁 │★附表未列│ │。 │3時5分許,(10,064│一式一聯│。 ││ │ │元)。 │)。 │ │├─┼─────────┼─────────┼────┼──────────┤│34│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83(23││ │。 │1時19分許,(17,80│一式一聯│6)頁。 ││ │ │0元)。 │)。 │ │├─┼─────────┼─────────┼────┼──────────┤│35│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85(23││ │。 │1時47分許,(9,170│一式一聯│6)頁。 ││ │ │元)。 │)。 │ │├─┼─────────┼─────────┼────┼──────────┤│36│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84(23││ │。 │1時59分許,(9,921│一式一聯│6)頁。 ││ │ │元)。 │)。 │ │├─┼─────────┼─────────┼────┼──────────┤│37│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86(24││ │。 │2時0分許,(7,566 │一式一聯│0)頁。 ││ │ │元)。 │)。 │ │├─┼─────────┼─────────┼────┼──────────┤│38│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88(99││ │。 │2時37分許,(1,395│一式二聯│、240)頁。 ││ │ │元)。 │)。 │ │├─┼─────────┼─────────┼────┼──────────┤│39│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92(98││ │。 │2時40分許,(22,08│一式二聯│、237)頁。 ││ │ │7元)。 │)。 │ │├─┼─────────┼─────────┼────┼──────────┤│40│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91(98││ │。 │2時50分許,(1,852│一式二聯│、238)頁。 ││ │ │5元)。 │)。 │ │├─┼─────────┼─────────┼────┼──────────┤│41│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89(97││ │。 │2時59分許,(7,880│一式二聯│、241)頁。 ││ │ │元)。 │)。 │ │├─┼─────────┼─────────┼────┼──────────┤│42│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94(99││ │。 │3時21分許,(18,86│一式二聯│、237)頁。 ││ │ │0元)。 │)。 │ │├─┼─────────┼─────────┼────┼──────────┤│43│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90(97││ │。 │3時37分許,(27,98│一式二聯│、241)頁。 ││ │ │8元)。 │)。 │ │├─┼─────────┼─────────┼────┼──────────┤│44│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93(99││ │。 │3時43分許,(36,68│一式二聯│、233)頁。 ││ │ │0元)。 │)。 │ │├─┼─────────┼─────────┼────┼──────────┤│45│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楊義祥(│見同上偵查卷第87(10││ │。 │3時57分許,(6,380│一式二聯│0、233)頁。 ││ │ │元)。 │)。 │ │├─┼─────────┼─────────┼────┼──────────┤│46│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97(24││ │。 │4時14分許,(9,900│一式二聯│2頁。 ││ │ │元)。 │)。 │ │├─┼─────────┼─────────┼────┼──────────┤│47│000000000000000號 │於94年8月18日下午 │張君衛(│見同上偵查卷第95(24││ │。 │4時27分許,(17,79│一式二聯│2頁。 ││ │ │3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