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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787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7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九號、第一五三九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註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拾點玖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玖公克)、叁包(合計淨重零點肆壹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柒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針筒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有過失致死、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最後一次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又其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0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其後因執行屆滿三月且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三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嗣因其於保護管束期間施用毒品,而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九十年二月六日執行完畢,翌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0二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惟乙○○仍未戒除毒癮,再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現正執行中)。

(三)乙○○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反覆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集合犯意,於⑴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九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段○○○號二樓二五室之租屋處,以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非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⑵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二樓之租屋處,以上開方式,非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分別為警於⑴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二十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號二樓二五室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淨重一零點九四公克,空包裝總重一點一九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一公克)及其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個等物;及⑵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二樓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0點四一公克,空包裝總重0點七七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二支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分別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蕭 惠 婷審判長法官 楊 麗 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件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 惠 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