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索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固於民國95年7月1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然於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居亞克(Herve de Cuniac)已於起訴前92年4月23日死亡,有卷附駐法國代表處97年4月2日法服字第831號函乙份可稽,故被告就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