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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交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和 解 筆 錄原 告 甲○○

乙○○丁○○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戊○○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兆菊書記官 蕭汝芳通 譯 邱立杰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戊○○連帶保證人 蕭丞富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案全部和解金額共是新台幣3,132,734 元整,其中新台幣1,532,734 元整業已由原告等人領取,另餘新台幣1,600,000 元 整中之新台幣1,000,000 元整由友聯保險公司依和解筆錄直接給付原告等四人。

二、另餘新台幣600,000 元整,其中新台幣200,000 元整由被告戊○○已於民國96年6 月26日當庭給付原告等四人,由原告乙○○、丙○○代理其餘原告收受無訛;另新台幣400,000元整,分40期給付,由96年8月1日起至99年11月1日止,每月1日由被告戊○○按每月每期新台幣10,000元整匯入原告等四人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局號006,帳號0000000000000號丁○○之帳戶,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被告戊○○願意再另加賠償違約金新台幣400,000元整,且由被告之子蕭丞富擔任連帶保證人。

三、原告等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蕭汝芳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蕭汝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