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新竹縣警察局被 移送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案件(原案號:本院91年度感更
(一)字第2號),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14日以91年度感更 (一)字第2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被移送人現因傷害致死案件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其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定迄今已逾三年未開始執行,爰依法聲請許可執行。
二、經審閱本院91年度感更 (一)字第2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全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新竹縣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許可。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