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受輔導人 甲○○上列受輔導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受輔導期間,聲請人聲請裁定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輔導人甲○○,前經感訓處分執行完畢,由聲請人施以輔導,於輔導期間,聲請人通知其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聲請人乃聲請裁定處以拘留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受輔導人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受列冊輔導,經通知到場敘述生活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事,然受輔導人因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自97年1 月31日起入監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佐,因此並無對受輔導人裁定處以拘留之實益及必要,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