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警察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案件(原案號:本院88年度感裁字第3號),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9年9月2日以88年度感裁第3號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因認有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許可執行等語。經本院審核,並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結果,認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