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新竹縣警察局受感訓處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案件(原案號:本院91年度感裁字第13號),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29日以91年度感裁第13號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而受感訓處分人另犯殺人未遂、傷害及妨害自由等犯行,現在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顯無悔改之意,其行狀仍然不良,因認有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許可執行等語。經審閱本院91年度感裁字第13號全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新竹縣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結果,認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