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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執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感聲執字第6號聲 請 人即被移送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聲請人因感訓處分案件,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3年12月24日經本院以92年度感更㈠字第4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於94年3 月9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20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而該感訓處分案件中認定聲請人所犯之竊盜行為,因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今聲請人業已執行刑前強制工作2 年3 月有餘,本刑部份亦已執行滿4 年,合計共6 年有餘,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 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等規定,上開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及徒刑之執行期間,足以折抵感訓處分期間3 年,爰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等語。

二、按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1 日互抵有期徒刑1 日,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相互折抵之計算,以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之日數,及實際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之日數為準。以執行刑事處分之期間折抵感訓處分者,其所折抵感訓處分期間以3 年計算。其先執行刑事處分者,以實際執行之日數為據,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感訓處分。先執行之刑事處分,其執行期間不足折抵感訓處分期間者,應於出監所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者,感訓處分即免予執行。受感訓處分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免予執行其相互折抵後之感訓處分,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3 項、第4 項、第

5 項後段、第7 項前段、第8 項復定有明文。可知受感訓處分人得向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聲請免予執行其感訓處分之期間,係指與其受感訓處分案件之同一事實,因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確定而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之期間而言,若非與其受感訓處分案件之同一事實,而係另因其他事實,所涉刑案經判決有罪確定而受刑事處分之期間,即不得折抵感訓處分之期間,此時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感訓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於93年12月

24日以92年度感更㈡字第4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於94年

3 月9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20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而該感訓處分裁定認定聲請人之流氓行為計有如附表所示之26項竊盜汽車、恐嚇取財行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該感訓處分卷宗核閱屬實,且有上開感訓處分裁定書2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㈡又聲請人前於87年間因另犯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

訴字第43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88 年9月21日以88年度上訴第3034號、最高法院於90年4 月12日以90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間因藏匿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36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1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1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4 罪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44號定其應執行刑4 年10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5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聲請人乃於91年7 月11日入監執行刑前強制工作,93年12月29日免予繼續執行後,自同日起執行上開有期徒刑(4 年10月、1 年4 月),刻正執行中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案件判決書各1 份、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執更字第60號、95年度執丙字第440 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

㈢而聲請人經認定感訓處分之如附表所示26項流氓行為中,前

因檢察官認與本院上開87年度訴字第436 號常業竊盜案件之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1 罪關係,而經檢察官於90年7月6 日為不起訴處分,嗣並確定在案,故聲請人前遭執行之刑前強制工作及刻正執行之有期徒刑,均係因為其他竊盜、偽造文書等犯行,核與上開感訓處分裁定所認定之犯行無涉,此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偵字第111號、89年度偵字第6346號、89年度偵字第6903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外,另就上開感訓裁定及刑事判決交互比對勾稽後亦可得知,且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感訓處分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前遭執行之刑前強制工作,及刻正執行之有期徒刑,既均係因其他犯行遭法院判處罪刑,而與附表所示之流氓行為無涉,即無法以此折抵本件感訓處分,聲請人執此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犯罪行為態樣│匯款指定帳號 │犯案人 ││號│ │ │ │ │ │ │├─┼────┼─────┼───┼──────┼───────┼────┤│一│八十九年│新竹縣新豐│吳亦珍│竊取LW—5643│林財慶,臺灣中│甲○○、││ │七月二十│鄉重興村新│ │號小客車後,│小企業銀行埔墘│邱順添、││ │一日三時│庄路一三五│ │以電話恐嚇被│分行,帳號一五│洪欽賢、││ │許 │巷四號前 │ │害人交付新臺│0000000│綽號「仔││ │ │ │ │幣(下同)八│七九(已匯款)│仔」男子││ │ │ │ │萬元,經議價│。 │等四人 ││ │ │ │ │以三萬元贖車│ │ ││ │ │ │ │。 │ │ │├─┼────┼─────┼───┼──────┼───────┼────┤│二│八十九年│新竹縣芎林│盧素芳│竊取R3—0108│同右 │同右 ││ │七月二十│鄉芎林村文│ │號小客車,以│ │ ││ │一日六時│昌街一七九│ │電話恐嚇六萬│ │ ││ │三十分許│巷口 │ │元,經議價以│ │ ││ │ │ │ │二萬元贖車。│ │ │├─┼────┼─────┼───┼──────┼───────┼────┤│三│八十九年│新竹縣新豐│黃玉嬌│竊取R3—0662│同右 │同右 ││ │七月二十│鄉員山村中│ │號小客車,以│ │ ││ │一日七時│興路與建興│ │電話恐嚇八萬│ │ ││ │許以前 │路口 │ │元,經議價以│ │ ││ │ │ │ │三萬元贖車。│ │ │├─┼────┼─────┼───┼──────┼───────┼────┤│四│八十九年│桃園縣龍潭│朱貴湘│竊取Z6—9170│同右(註:先匯│同右 ││ │七月二十│鄉高源村五│ │號小客車,以│三萬元至中華商│ ││ │五日二時│鄰中原路三│ │電話恐嚇五萬│銀頭份分行李秋│ ││ │ │段五十四號│ │元,經議價以│桂帳戶,因歹徒│ ││ │ │旁 │ │三萬元贖車。│稱遭凍結,要求│ ││ │ │ │ │ │改匯)。 │ │├─┼────┼─────┼───┼──────┼───────┼────┤│五│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黃隆珍│竊取L9—8188│同右 │同右 ││ │七月○○○鎮○○路九│ │號小客車,以│ │ ││ │五日三時│十九號門口│ │電話恐嚇七萬│ │ ││ │三十分 │ │ │元,經議價以│ │ ││ │ │ │ │五萬元贖車。│ │ │├─┼────┼─────┼───┼──────┼───────┼────┤│六│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徐國毓│竊取R3—0101│林財慶,臺灣中│同右 ││ │七月○○○鎮○○路三│ │號小客車,以│小企業銀行埔墘│ ││ │五日六時│段東方新都│ │電話恐嚇六萬│分行,帳號一五│ ││ │許以前 │前 │ │元。 │0000000│ ││ │ │ │ │ │七九(已匯款)│ ││ │ │ │ │ │。 │ │├─┼────┼─────┼───┼──────┼───────┼────┤│七│八十九年│桃園縣楊梅│陳鴻博│竊取K5—8487│林財慶,華南銀│同右 ││ │七月○○○鎮○○路一│ │號小客車,以│行建成分行,帳│ ││ │七日一時│一八號前 │ │電話恐嚇六萬│號一○五二○○│ ││ │許 │ │ │元。 │二四八七七九(│ ││ │ │ │ │ │已匯款)。 │ │├─┼────┼─────┼───┼──────┼───────┼────┤│八│八十九年│新竹縣湖口│吳家亮│竊取Q6—8158│林財慶,誠泰銀│同右 ││ │七月二十│鄉愛勢村民│ │號小客車,以│行永樂分行,帳│ ││ │七日七時│生街一一三│ │電話恐嚇八萬│號一八九五○○│ ││ │許 │號對面 │ │元,經議價以│○七七一八五(│ ││ │ │ │ │五萬元贖車。│已匯款)。 │ │├─┼────┼─────┼───┼──────┼───────┼────┤│九│八十九年│苗栗縣苑裡│鄭蒼意│竊取H2—6865│同右 │同右 ││ │八月十二│鎮客庄里一│ │號小客車,以│ │ ││ │日六時許│一鄰信義路│ │電話恐嚇五萬│ │ ││ │ │十之八號前│ │元,經議價以│ │ ││ │ │ │ │三萬元贖車。│ │ │├─┼────┼─────┼───┼──────┼───────┼────┤│十│八十九年│新竹縣竹北│陳明宏│竊取R4—9813│同右 │同右 ││ │八月十四│市竹北里博│ │號小客車,以│ │ ││ │日清晨 │愛街五七五│ │電話恐嚇付款│ │ ││ │ │號前 │ │贖車,被害人│ │ ││ │ │ │ │表示願以三萬│ │ ││ │ │ │ │五千元支付。│ │ │├─┼────┼─────┼───┼──────┼───────┼────┤│十│八十九年│新竹縣湖口│張靜惠│竊取2H—4871│同右 │同右 ││一│八月二十│鄉中勢村中│ │號小客車,以│ │ ││ │八日四時│正路一段二│ │電話恐嚇五萬│ │ ││ │許 │三五號 │ │元,經議價以│ │ ││ │ │ │ │三萬元贖車。│ │ │├─┼────┼─────┼───┼──────┼───────┼────┤│十│八十九年│新竹市東區│王森民│竊取CI—3715│羅國斌,遠東國│同右 ││二│九月一日│新光路三十│ │號小客車,以│際商業銀行中壢│ ││ │二十二時│八號前 │ │電話恐嚇二十│分行,帳號○一│ ││ │許 │ │ │萬元,經議價│0000000│ ││ │ │ │ │以八萬元贖車│二○八六五(已│ ││ │ │ │ │。 │匯款)。 │ │├─┼────┼─────┼───┼──────┼───────┼────┤│十│八十九年│苗栗縣頭份│張珮樺│竊取LP—1399│同右 │同右 ││三│九月二日│鎮東庄里九│(報案│號小客車,以│ │ ││ │二十時許│十八號前 │人張家│電話恐嚇十萬│ │ ││ │ │ │華) │元,經議價以│ │ ││ │ │ │ │五萬元贖車。│ │ │├─┼────┼─────┼───┼──────┼───────┼────┤│十│八十九年│臺南市育德│陳漢玲│竊取UE—3215│同右 │同右 ││四│九月三日│路與文成一│所有(│號小客車,以│ │ ││ │二十二時│路口 │由江俊│電話恐嚇十萬│ │ ││ │許 │ │麟委由│元,經議價以│ │ ││ │ │ │江金龍│六萬元贖車。│ │ ││ │ │ │報案)│ │ │ │├─┼────┼─────┼───┼──────┼───────┼────┤│十│八十九年│彰化縣二林│謝梅蘭│竊取SR—6789│同右 │同右 ││五│九月○○○鎮○○路基│(報案│號小客車,以│ │ ││ │八時 │督教醫院停│人洪富│電話恐嚇十五│ │ ││ │ │車場內 │斌) │萬元,實際匯│ │ ││ │ │ │ │款五萬元。 │ │ │├─┼────┼─────┼───┼──────┼───────┼────┤│十│八十九年│臺南市南區│報案人│竊取TV—5355│同右 │同右 ││六│九月七日│福吉五街一│蔡信雄│號小客車,以│ │ ││ │六時許 │五號前 │ │電話恐嚇二十│ │ ││ │ │ │ │萬元,經議價│ │ ││ │ │ │ │以十萬元贖車│ │ ││ │ │ │ │。 │ │ │├─┼────┼─────┼───┼──────┼───────┼────┤│十│八十九年│新竹縣北埔│林翠珍│竊取A5—6759│林財慶,誠泰銀│同右 ││七│九月九日│鎮五指山文│ │號小客車,以│行永樂分行,帳│ ││ │十一時 │昌廟口前 │ │電話恐嚇八萬│號一八九五○○│ ││ │ │ │ │元,經議價以│○七七一八五(│ ││ │ │ │ │六萬元贖車。│已匯款)。 │ │├─┼────┼─────┼───┼──────┼───────┼────┤│十│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吳勝榮│竊取LO—7168│同右 │同右 ││八│九月十五│鎮雞林里十│ │號小客車,以│ │ ││ │日九時許│鄰長安街二│ │電話恐嚇六萬│ │ ││ │ │六號 │ │元,經議價以│ │ ││ │ │ │ │三萬元贖車。│ │ │├─┼────┼─────┼───┼──────┼───────┼────┤│十│八十九年│桃園縣龍潭│沈榮東│竊取Z6—2877│同右 │同右 ││九│九月十五│鄉石門山旁│(報案│號小客車,以│ │ ││ │日十時許│ │人林素│電話恐嚇十萬│ │ ││ │ │ │芬) │元,經議價以│ │ ││ │ │ │ │三萬元贖車。│ │ │├─┼────┼─────┼───┼──────┼───────┼────┤│二│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蔡正榮│竊取W2—4000│同右 │同右 ││十│九月十七│鎮和江國小│ │號小客車,以│ │ ││ │日四時許│旁預定地 │ │電話恐嚇五萬│ │ ││ │ │ │ │元,被害人僅│ │ ││ │ │ │ │匯四萬元。 │ │ │├─┼────┼─────┼───┼──────┼───────┼────┤│二│八十九年│桃園縣桃園│崔新強│竊取YC—8988│同右 │同右 ││一│九月二十│市○○路一│ │號小客車,以│ │ ││ │八日七時│六號前 │ │電話恐嚇十萬│ │ ││ │許 │ │ │元,經議價以│ │ ││ │ │ │ │五萬元贖車。│ │ │├─┼────┼─────┼───┼──────┼───────┼────┤│二│八十九年│新竹縣湖口│謝文娟│竊取W3—5688│林財慶,臺北國│同右 ││二│九月二十│鄉中興村勝│ │號小客車,以│際商業銀行西門│ ││ │九日八時│利路一段七│ │電話恐嚇二十│分行,帳號○五│ ││ │ │號前 │ │萬元,經議價│0000000│ ││ │ │ │ │以八萬六千元│0000000│ ││ │ │ │ │贖車。 │六○○(已匯款│ ││ │ │ │ │ │)。 │ │├─┼────┼─────┼───┼──────┼───────┼────┤│二│八十九年│新竹縣芎林│苗明禮│竊取BK—1757│蘇聖珽,中興銀│同右 ││三│十月八日│鄉文林村文│ │號小客車,以│行臺北分行,帳│ ││ │三時許 │山路三二四│ │電話恐嚇五萬│號○○三三一○│ ││ │ │巷一六號前│ │元,經議價以│四五○九九○(│ ││ │ │ │ │三萬元贖車。│已匯款)。 │ │├─┼────┼─────┼───┼──────┼───────┼────┤│二│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戴金蘭│竊取Z7—4708│同右 │同右 ││四│十月○○○鎮○○路九│(報案│號小客車,以│ │ ││ │六時許 │一巷二弄一│人黃瑞│電話恐嚇八萬│ │ ││ │ │○號 │華) │元,經議價以│ │ ││ │ │ │ │五萬元贖車。│ │ │├─┼────┼─────┼───┼──────┼───────┼────┤│二│八十九年│新竹縣芎林│林秀紅│竊取H3—2306│林財慶,臺北國│同右 ││五│十月八日│鄉文林村柯│ │號小客車,以│際商業銀行西門│ ││ │六時三十│子林五九之│ │電話恐嚇五萬│分行,帳號○五│ ││ │分許 │一三號前 │ │元。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六○○(已匯款│ ││ │ │ │ │ │)。 │ │├─┼────┼─────┼───┼──────┼───────┼────┤│二│八十九年│桃園縣龍潭│王恩益│竊取3L—2246│蘇聖珽,中興銀│同右 ││六│十月○○○鄉○○路五│ │號小客車,以│行台北分行,帳│ ││ │日六時許│五號前 │ │電話恐嚇二十│號○○三三一○│ ││ │ │ │ │萬元,經議價│四五○九九○(│ ││ │ │ │ │以五萬元贖車│已匯款)。 │ ││ │ │ │ │。 │ │ │└─┴────┴─────┴───┴──────┴───────┴────┘

裁判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