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10月23日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469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9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萬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
2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